长江网9月21日讯2017年9月21日,第四届网络安全宣传周拉开序幕,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今天,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已经愈来愈成为各界共识。
为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今天上午武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受邀,参加武汉电台FM896“城市零距离”《江城警讯》节目。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真实案例,就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谣言的传播等社会现象,以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介绍了关于网络谣言的辨识方法,如何对待、处置身边发生的网络谣言以及大家如何来共同抵制谣言。
主持人:本周是网络安全宣传周,国家层面举办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年已是第四届,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今天,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已经愈来愈成为各界共识,今天请来武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李冰警官就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谣言的传播等社会现象进行详细解读。
钱警官:(网络安全周亮点)2017网络安全宣传周的开幕式在上海举行,后面的主题日活动根据群体和行业以及大家关注的热点分为“校园日”、“电信日”、“法治日”、“金融日”、“青少年日”、“个人信息保护日”。在此次网络安全博览会暨网络安全成就展上,86家如阿里巴巴、腾讯等网络安全企事业单位及移动、联通、电信等电信运营商,银联、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都参展,同时还有多项新技术新服务体验,今天节目中针对网络安全,通过案例来说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以及网络谣言的传播两个方面的解读。
钱警官:(现状、危害)现在社会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谁掌握的信息越多,谁把握的机会就越多,基于个人信息承载的商业价值,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等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已经形成完整利益链,给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并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些犯罪的上游犯罪,比如电信诈骗、比如敲诈勒索等,这些犯罪多数是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前提的。
(李警官个人简介)现任武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四大队(即武汉市公安局互联网信息监控中心)副大队长,从警15年以来,先后从事过案件侦查、法制审核和网络专案侦察等工作。目前,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监控工作,负责网上违法、有害信息巡查、处置及相关违法人员查处工作。
李警官:各位听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武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李冰。现在由我就两起典型案例谈谈我个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的认识。
【案例1:2015年2月,我市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有多名客户向该公司反映,客户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被陌生人知晓,多次受到电话骚扰。经办案民警调查,发现该公司离职员工张某有重大做案嫌疑。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张某、刘某经预谋,由张某利用在公司工作之机,通过黑客手段窃取数据库中的客户信息,并将30余万条客户个人信息交由刘某出售,张、刘两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4万元。2016年4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刘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这是我市公安机关近年来,办理的首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件。本案中张某、刘某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类案件也存在密切关联。通过该案不难看出,国家为加强对公民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个人信息的保护。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钱警官:目前,现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了从重情节,提升了法定刑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即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均构成本罪;二、现行法律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职或者是在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三、现行法律新增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明确此种情形的刑罚标准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本罪的最高刑期由三年提升至七年。
【案例2:2010年5月,被告人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嘉华大厦407号房设立投资顾问公司,为开展公司业务,从杜某处通过购买和接收邮件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000条,并将信息分发给公司员工进行联系业务使用。同年8月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依据刑法253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涉及违法犯罪?
钱警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以其它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需要说明的是:1、从司法实践中看,当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购买;2、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都是先购买使用备份后再出售获利;3、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253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李警官:在这里,我还要对两高针对本罪的另一项重要修改内容进行一下补充。2017年5月9日两高联合发布并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该解释第五条3至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25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50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2500条以上,以及违法所得达到2500元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钱警官:(法律解读)(追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初源于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过修改,扩大了该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增加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提高了法定刑。
2017年6月1日刚刚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也有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两高出台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让我们看见了国家对涉及民生犯罪重拳打击的严厉态度。
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的保护力度。而这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则在此基础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精神。
主持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程度的提高,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络发布的虚假信息也是屡见不鲜。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下述简称为“刑九”)中也将“朋友圈传谣”行为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
李警官:下面就由我带大家回顾一下真实案例。谈一谈我对谣言及传谣行为的认识。
【案例一:2016年6月28日,一条配有文字说明的“武汉地铁6号线大智路塌方”视频在QQ群、微信群、朋友圈内被广泛传播。经证实系网络谣言。武汉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工作发现后,迅速展开调查,很快就查明了违法行为人身份。经依法传唤审查,传谣人员黄某交代,6月25日,其在一微信群里看到一段地陷塌方视频,仅凭猜想,未加核实,出于“好奇”、“好玩”,就将视频转发到另一微信群,并称该视频是“大智路修地铁六号线塌陷事故现场。2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案例二:再如:今年8月8日,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灾情发生后,网民陈某某、殷某某、金某某和齐某4人在微信群内分别假冒“中国地震局四川分局”、“中国地震台网”名义,散布陕西、甘肃、青海等地将有地震的谣言信息。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对上述4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寻找破解谣言的方法,希望从源头上封堵,甚至对谣言的成因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其实,在我看来谣言并不可怕,只要我们不信谣、不传谣,齐心协力抵制谣言,那么谣言也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现在我结合上述两起案件,对大家可能关心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见解。一、就如何辨别谣言,我个人的观点是非官方渠道信息多数是谣言。因为谣言都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凭空炮制的,是不可能有可靠信息渠道的,正如上述两起案例,谣言要么是信息源模糊,要么会编造信息的来源。但只要大家“多留心”,不要“随手转”。在网上百度或搜狗一下,确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如果大家能做到这一点,我认为绝大多数谣言都会不攻自破的。
我要谈得第二个问题是,就是遇到网络谣言该怎么办?就本人来说,我看到了谣言信息后,会做两件事,一是用电脑或手机进行截屏,固定、保存原始证据。第二步就是报警,及时向警方提供相关线索及证据。公安机关对大家的热心举报是十分欢迎的。
第三点就是大家要认识到传播谣言对自己百害而无一利。据统计,全国微信用户已到达7亿,QQ用户也超过6亿,微博用户也占到国人总量的十分之一以上,现在几乎人人都会在微信、QQ、微博或朋友圈里发布或转发、分享他人的信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网络是虚拟社会,但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个人的网上行为同样要收到国家法律、法规地约束。有时正是自己不经意的一句话、一次转发,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对自己在网上的一言一行需要更加审慎。
钱警官:从上面的案例,我们了解到,网上传播谣言信息的行为属于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将面临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291条,2015年8月29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增设了第二款,即有“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警官:关于增设此款的原因,个人认为是,国家层面意识到QQ、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被滥用,造成网络谣言泛滥,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长治久安,对此类网上活动亟需加强规范、管理和打击,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增设了此款罪名。它是我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种体现。
防止谣言传播,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就是筑起法律的堤坝尽量控制谣言的浊流。这不仅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强重视,加强管理和规范,但同时更需要我们大家都有共同的信念,只要我们坚信正义不会缺席,坚信传谣者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并共同朝着这个方向努力,那么我们的网络环境一定会更加清朗。
最后,给各位听众一个友情提示。今年10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9类信息不能发。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2、社会谣传不发;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4、军事资料不发;5、涉黄、涉毒、涉爆不发;6、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钱警官:以自媒体为代表的全媒体时代,使虚假信息能够基于网络的超时空性、快速传播性,而被无限制地复制和转发,真实案例也应该让我们认识到,有图、有视频,不一定有真相,现在的很多传谣者都是紧跟社会热点,“别有用心”的将图片、视频张冠李戴,配以文字,致使虚假信息转发后不断发酵、膨胀,引起社会恐慌,甚至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警方呼吁:网民朋友们,特别是一些“水军”、大V们,对于没有核实的,不要推波助澜,应多加以理性的分析,能够正视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不过度依赖、不轻信不盲从,提高个人对谣言的甄别能力,就能有效提高对网络谣言的识别力和免疫力,
主持人:除了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技术产业、保障能力、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全社会,特别是身处互联网时代的每个人的共同参与同样不可或缺。正如今年网络安全宣传周的主题: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其实没有意识到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确保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您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