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9月17日讯(长江日报记者马振华 通讯员戴良军)长江日报记者9月17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出台《武汉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一步科学规范,对重病、长期患慢性疾病、残疾人、老年人、婴幼儿、未成年人教育等刚性支出在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时予以扣减,让更多困难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或者配套救助政策。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主要根据家庭可支配收入进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新出台的办法首次考虑家庭刚性支出,设定了支出系数,对家庭可支配收入进行认定时,按低保标准的一定系数予以核减,如: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费用达5万元以上,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达3万元以上)的患者,支出系数为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慢性病重症患者,支出系数为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80岁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2;0-6岁婴幼儿,支出系数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满16周岁的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支出系数为1,该情况中属单亲家庭的,支出系数为2。
家庭实际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初始月可支配收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系数。若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
例如:一个有一名重病患者当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家庭,家庭人口3人,月可支配收入5000元,按原政策家庭人均月收入为1667元,高于我市1340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因此不能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如按新办法测算,该家庭认定的实际月可支配收入为5000-670*3=2990元,人均月收入为996元,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该家庭可以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被纳入全市2017年创新改革任务清单,从起草到出台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外地的好做法经验,听取采纳了50多条意见建议,并结合武汉市实际进行了创新,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社会救助等民生兜底工程的改革创新又迈出了积极的一步。该办法即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