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武汉晚报记者 万勤 实习生 何雨 通讯员 李金星)同居后意外怀孕,男方付给女方6万块彩礼并办了酒席,但双方一直没办理结婚手续,半年后因多次发生争吵女方跑回娘家,万先生致电:我们男方能要求女方退还礼金吗?昨日,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对此进行了解答。
去年4月份,一外地姑娘和万先生的儿子同居后意外怀孕,考虑到腹中孩子,双方家长决定先办婚宴,当时万先生一家给了女孩6万块钱作为礼金,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怀孕期间,女孩瞒着万先生一家,独自一人去做了流产手术,女孩的行为令万先生一家感到不满。
“结婚”后的半年多,两人一直争吵不断,觉得性格不合。去年10月,女孩跑回了娘家,不愿意再和万先生的儿子生活下去。万先生一家尝试过挽回女孩,但对方心意已决,于是万先生提出退还办婚宴时付的礼金,不但遭到拒绝,对方还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其间两家虽有多次协商,但一直都谈不拢。
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育华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从万先生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女方应该也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万先生的儿子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的,双方应该是有感情基础的,目前女方可能是因为与万先生的儿子发生了一些争执而回了娘家。
徐育华建议万先生的儿子先努力尝试挽回这段感情,与女方重归于好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再共同生活,那么万先生这方可以与女方家里协商退还彩礼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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