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上被受害者家属殴打?动手者或受处罚
2017-08-20 15:37: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14日,长江日报记者来到法院,看了现场监控视频,采访当事人及目击者,还原现场经过及事件原委。

律师8张照片陈述遭殴打

文平的帖子中附带8张照片,其中有派出所受案回执、医院诊断说明书及律师维权申请书等书面材料。记者联系文平,他说,情况属实,资料系朋友上传。

据了解,事情发生在本月9日16时,文平作为一件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与原告李青(化名)在法院就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文平说,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伤者家属不断辱骂,自己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发生争执。之后,李青竟冲上来殴打自己,李的妻子也上前,用手提包击打,对方其他家属上前参与厮打。

事后,文平要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对方予以司法拘留并罚款,并报警要求派出所对李青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立案侦查。10日下午,他还专门将律所出具的《律师维权申请》提交至武汉市律协。

  法院2分钟视频还原事件经过

14日,在法院,记者看了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双方冲突从开始至结束,约2分钟。

视频显示,9日15时许,双方调解已进行约1个多小时,16时17分,李青的妻子突然从旁起身,指责文平,文平右手猛拍桌子,予以反驳。此时,李青从座位上快步走到文平面前,参与争执。

这时,旁边有人上前拉住李青,李青顺势踢出两脚,其中一脚直接踢中文平大腿。文平起身回踢,接着就与李青扭打在一起。李青妻子再次从旁听席冲过来,拿着手提包砸文平的头。

法官迅速喊来法警,将双方拉开,扭打时间仅30秒,前后持续时间约2分钟。双方扭打致旁听席的围栏扶手被撞损。

“原告突然起身,双方扭打在一起,我立即叫来了法警。”徐法官说,其实大家冷静点,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原告方不冷静,先动手打人,但面对死者家属,律师的语言表达方式及拍打桌子的行为也欠妥,一旦言语相激,极易刺激死者和伤者的家属,导致矛盾升级。

当事人愿道歉 律师提交维权申请

李青接受采访时表示愿向法院赔礼道歉,希望就此事进行调解,同意法院依法处理。

“很后悔当天那么冲动,自己先动手的确不对。”李青解释,他和表弟来自农村。去年10月,因一场车祸,自己不仅受伤,还失去了表弟,心情非常糟糕。当天,因被告要求表弟的家属返还预先垫付的9万元医疗费,律师转达意见后,妻子情绪激动,自己也未能控制好情绪,情急之下才动起手来。

市律协会长严道清说,已收到维权申请书。这是今年3月市律协挂牌成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后,首个律师维权申请。律协已到法院查看视频,了解相关情况,并与律师沟通。他表示,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律师权利。

文律师告诉记者,主张依法处理此事。

长江日报记者介入调查,将关注事件进展。(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见习记者朱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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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法庭规则可训诫罚款或拘留

违反法庭规则是一种藐视法律权威、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秩序,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威胁和损害。

洪山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法律界人士表示,律师属于诉讼参与人,其在法庭上的行为应遵守法庭规范要求,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被殴打、侮辱、诽谤、威胁的,应该受到保护。律师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不能有人身攻击的语言和不文明等行为。(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见习记者朱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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