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记者胡雪璇)湖北省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将政协重点监督项目办理情况纳入相关目标责任考核,将办理民主监督意见列入受监督单位履职尽责清单,进一步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实效。15日,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信息。
“《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省委对政协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湖北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省政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协民主监督作为非权力性监督,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性监督刚柔并济、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对于抓落实具有重要作用。政协组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作为通过民主监督来促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真正落实落地。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首先要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其次要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
为切实提升民主监督效能。《实施意见》从加强学习培训、统筹协调、督办考核等三方面来提升民主监督效能。特别是在强化督办考核方面,提出“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将政协重点监督项目办理情况纳入相关目标责任考核,将办理民主监督意见列入受监督单位履职尽责清单”等。
《实施意见》对专项监督进行重点部署。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4+X”的监督形式,“4”是指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四种形式,“X”是指其他形式监督。在所有这些监督形式中,最具时代特点、最有含金量的监督形式是专项监督。在起草湖北省《实施意见》的时候,对专项监督的议题提出、组织实施、成果报送等提出具体要求,力求将专项监督打造成为湖北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亮点和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