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杨华 齐阳)13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负责扶贫工作的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因对项目把关不严,造成一公司骗取资金3.55万元。该名副主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刘秀芹,女,45岁,中共党员,2013年2月任黄陂区木兰乡党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乡扶贫办工作。
2014年10月,区扶贫办公室发文《关于下达2014年黄陂区大别山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市级财政项目计划的通知》,其中在木兰乡姚湾村的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核算为:武汉兆兴艺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苗木基地U60排灌渠护砌1500米,扩改灌溉塘渠3口,蓄水量10000立方米,及其配套涵闸,溢洪口3处,资金25万元。武汉兆兴艺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实际建设需要为由,私自将原申报的项目改建为U40排灌渠护砌500米,U30排灌渠护砌1200米。
2015年1月,木兰乡扶贫办对该项目验收,刘秀芹等人对上述改建没有提出意见,在竣工验收报账单上签名并验收合格。2015年2月,该公司领取项目资金25万元。2016年5月,省审计组在对该项目审计时,发现该公司采取虚报苗木基地排灌渠护砌项目支出,骗取项目资金3.55万元。
“刘秀芹身为党员干部,在负责木兰乡扶贫办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致使武汉兆兴艺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骗取扶贫项目资金3.55万元,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失职错误”,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执纪者说
不履责就要被追责
脱贫攻坚最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祟。有的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作风不实、失职失责,让上级扶贫政策在执行中跑偏走样,严重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党组织要把整治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把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责任落实在基层。各级党员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继续保持和弘扬严实作风,切实当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