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记者宋磊)预付卡没到期,未消费金额可以退吗?24日,长江日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将在本次会上进行审议,《草案》规定,设有效期的预付卡可退未消费金额。
据悉,此次《草案》的修订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针对大众关注的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等消费领域热点问题,作出规范。
《草案》提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费用、履行期限、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凡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张记名预付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未满,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消费者要求退还金额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未消费金额。
《草案》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核实、记录并公开利用其平台提供商品或经营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经营者采用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发现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