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超载16人!司机危险驾驶被判拘役1个月
2017-07-12 16:29: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吕继强)核载19人的中型客车,实际载客达35人,超员率达84.2%。客车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罪。长江日报记者12日从新洲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司机徐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月28日10时40分许,徐某驾驶鄂AHK28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从新洲区道观河出发,沿新洲区旧街利河、旧街街、四合庄、辛冲镇方向至邾城,沿途有上、下车乘客。

当徐某驾驶客车载客行驶至106国道柏林岗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交警核查,该车内有乘客33名(含婴儿1名)及司乘人员2名,严重超过了该客车核定载人数19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6人,超员率达84.2%。

公诉检察官认为,徐某作为从事旅客运输线路的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员,为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置自身和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再也不超载行驶。

根据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最高可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追究刑责。这种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

而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处罚的规定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记6分,罚款200-500元;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员20%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2000元。

新洲区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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