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思纪|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7-07-09 23:51: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所长受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7月9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陶涛 齐阳)9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所长因没有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周某,61岁,中共党员,2011年4月起任某管理所所长(正处级)。

  经查实,周某在填报个人事项报告时,存在少报子女持有基金情况、少报配偶和子女房产情况的问题。

  办案人员说,周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违反了《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调查期间,周某对违纪问题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改正态度诚恳,自我检讨深刻,问题整改及时,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如实、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是个人树立党规党纪意识和对党忠诚老实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高思想认识,同时要做好对配偶和子女的教育。 (记者黄征 通讯员陶涛 段晨晨)

  基层单位违规报销搭伙费,负责人被通报批评

  长江日报融媒体7月9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陶涛 齐阳)9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基层单位违规报销4人的搭伙费,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并接受廉政谈话。

  徐某,37岁,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任新洲区某管理区人保中心副主任。该中心是区人社局的二级单位,属于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

  2017年4月,新洲区基层作风巡查第三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中心2016年将徐某等4人应由个人自行负担的搭伙费7983元,违规予以报销。

  办案人员说,徐某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相关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党组织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廉政谈话,违规报销的搭伙费全额退还。

  执纪者说

  时刻紧绷廉洁自律之弦

  本应由个人负担的搭伙费,却在单位违规报销,此举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徐某作为全面负责单位工作的负责人,也没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

  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和抵御腐败的能力,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时刻紧绷廉洁自律之弦。领导班子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实抓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要通过广泛宣传教育,从严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记者黄征 通讯员陶涛 段晨晨) 责编: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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