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帮人还债,体内运毒被判刑15年并开除党籍
2017-06-25 18:39: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6月25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25日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纪工委获悉,一名退伍军人为了帮同学偿还赌资,以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被抓,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娄某某,37岁,中共党员,2001年11月从部队退伍后返乡,居住在汉南区。

办案人员介绍,娄某某得知老同学马某欠下他人赌资无能力偿还,便出于“哥们义气”,个人担保同意帮他还债,但由于自己偿还能力也有限,竟答应别人帮忙运输毒品,以获得高额利益。

案发当日,娄某某在昆明机场候机楼国内大厅出发,欲乘坐昆明至武汉的航班,在换登机牌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娄某某从体内排出某种毒品242.10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娄某某有期徒刑15年。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汉南区某街道纪工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160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执纪者说

每名党员都要以身作则 共同筑起“拒毒”新长城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不仅残害吸毒者的身心,破坏家庭幸福,还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同时,毒品贩卖活动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

娄某某身为一名党员,以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性质十分恶劣,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下大力气防患于未然。同时每一名党员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纪律意识,为禁毒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筑起“识毒、防毒、拒毒、离毒”的新长城,打赢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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