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医保卡手术中意外死亡 医院以诈骗为由拒赔偿
2017-06-21 08:41:00 来源: 长江日报

漫画赵阳

借用他人医保卡去就诊,岂料在术中意外死亡。日前,青山区医调委经过连续12个小时的调解,终于平息争端。

患者手术中死亡为开证明家属说出实情

年近80岁的王婆婆家住孝感农村,老伴去世后一直寡居。近日,她突感髋部疼痛,子女将她送到青山一家医院就诊。因她没有医保卡,就借用了家住青山的表妹赵婆婆的医保卡。因两人年纪相仿,长相相似,逃过了医院的审查,成功以赵太婆的名义办理住院手续。

经检查,王婆婆左侧股骨颈骨头下骨折,需要进行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住院2天后,医院就为王婆婆安排了手术。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手术中,王婆婆突发心跳骤停。医院立即进行了心脏复苏及除颤等抢救治疗,但王婆婆还是于当天下午3时被宣布临床死亡。

王婆婆的儿子认为,母亲住院前身体一直很好,手术中意外死亡是医院抢救措施不当所致。

当天下午,王婆婆的十几个亲属从孝感赶来,大闹医院。院方立即报警,同时请青山区医调委介入。区医调委指派人民调解员赴现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因涉及办理死亡证明,王婆婆的儿子只好说出实情,死亡证明的姓名不能用医保卡的姓名,并承认借用了亲戚的医保卡。随后,派出所民警对冒用医保卡一事做了笔录,并进行录音录像。

医院以诈骗为由拒赔偿12小时调解平息

青山区医调委调解员夏小安查看了王婆婆的病历,并询问了王婆婆家属和医院相关负责人。王婆婆家属认为,借用他人医保卡确有过错,但这和王婆婆的去世没有直接关系,要求医院支付30万元赔偿款。

院方负责人表示,在王婆婆手术前,已明确告知手术风险,家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中,医院治疗过程操作规范,也及时进行了抢救行为。同时,患者借用他人医保卡,隐瞒了本身的其他的病情,有诈骗之嫌。出现意外纯属偶然,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查看双方的证据,夏小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借用他人医保卡和发生医疗事故是2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医院在手术前没有审慎考虑患者的手术风险,也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医院酌情给予补偿。

经过连续12个小时的谈判,直到第二天凌晨4时,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支付近15万元的补偿款。

法律问答>>>

借用他人医保卡可认定诈骗

对话律师: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召集人赵红军

问:借用他人医保卡就诊,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答:借用他人的医保卡,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医保)待遇的行为,本质都是骗取国家的保险基金,都属于骗保行为,一般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处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个人冒用、伪造、出借医疗保险证件,获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骗取国家保险金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进行了立法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问:患者借用他人医保卡就诊,并出现医疗事故,医院可否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答:借用他人医保卡和医疗事故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过错,且出现医疗事故,理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原则上,医院对就诊人使用医保卡有审查义务,但该义务一般只限于形式审查,就诊人应该对自己的病情、病史陈述负责,如果患者隐瞒病情,导致医疗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医院的责任。 (耿珊珊通讯员吕少英曾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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