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布环保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7-06-03 18:39: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6月3日讯(韩玮 通讯员于海涛)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武汉市环保局集中公布环境违法的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设计大气污染、废水污染、重金属污染、未批先建等多种环境污染问题,在违法行为性质上极具典型性。

一、武钢北湖盛源炭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案

案情简介:2016年中秋节当天,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武钢北湖盛源炭素公司生产区域附近巡查时,发现该厂某车间上方有黑烟冒出,当即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无组织排放情况十分严重,成型配料车间外部围墙被熏黑,车间内积尘粉深厚。检查中还发现该厂中控系统显示所有除尘器均显示正常运转,但事实上一台除尘器未运行、一台除尘器根本就不存在。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过程全程摄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对1名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部分企业自以为节假日属于监管薄弱时段,便放松环保管理要求,而环境执法人员“执法无休”突击检查,发现了该公司成型配料车间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未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还原企业违法真相,配套使用行政拘留手段,极大提高了对企业环境违法的震慑。

二、明翔肉类食品公司雨污混流偷排废水案

案情简介:武汉市明翔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是黄陂区规模较大的牲猪屠宰企业之一,自建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该公司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应进行全部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厂内法定排污口外排。2016年4月,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后,经厂内雨污合流的管道进行直接外排。市环保局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其立即封堵暗管,处以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武汉市明翔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中,自诩严格守法,其自觉接受污染物排放情况抽测。但该公司抽测报告显示,其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过低。经现场检查,该监测结果与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明显不匹配。随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公司生产台账、耗用水量及生产废水处理站运行台账,结合牲猪屠宰行业生产废水产污排污系数,发现该公司理论排水量与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实际排水量出入较大,初步判断出该公司存在偷排行为。执法人员根据前期分析判断情况,制定了针对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及排放情况的全面排查方案,数次进行突击检查,终于在厂内的某一处雨水管网找到雨污混流的偷排口。在事实面前,原本还矢口否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

三、武汉银泰电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设施排污案

案情简介:武汉银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沌口分公司为生产铅酸蓄电池的化成车间,为铅酸蓄电池充电时产生的酸雾,在2台酸雾净化装置正常抽风换气的情况下,可以做到废气达标排放。2016年9月,市、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联合对该公司进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成车间工人正在使用电池桩对产品进行充电,2台酸雾收集处理设施擅自停运,生产过程中产生酸雾直接排入环境。公司工人在看到执法人员的时候,才慌忙开启酸雾处置设施。蔡甸区环保局对武汉银泰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并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5天。

典型意义:企业购置了环保设备却不能保证正常使用,仅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做做样子。而面对突击检查,企业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本案对在环保管理工作中心存侥幸、环保法律意识淡薄、企图蒙混过关的企业和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

四、无证电镀作坊排放废水重金属超标涉嫌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3日,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到黄陂区滠口街南湖村现场检查,发现江杰电镀作坊、成建红镀锌加工作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排,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这两个电镀作坊无治污设施、无证照,在民房内违法生产,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黄陂区环保局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滠口街的配合下突袭两家电镀作坊,其废水监测结果均显示重金属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区环保局已依法将两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成某、江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经审讯,两人对经营无证电镀作坊并违法排放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污染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典型意义:“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彰显了国家运用刑责治污、重拳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类似此案中,隐藏在居民区内的无证照小电镀作坊,生产环境简陋,缺少治污设施,污染严重,环境影响恶劣。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违法行为已符合入刑标准,区环保局及时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依法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及时制止了环境污染,有力的打击了环境犯罪行为。

五.武汉典金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案情简介:2016年3月,汉南区环保部门对武汉典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气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分别超标24.4倍和0.78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对其罚款10万元。该公司对于处罚决定拒不执行,长期不缴纳罚款。环保部门申请汉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得到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案件目前由区法院执行庭立案受理。

典型意义:面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企业,环保部门主动寻求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的支持。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长期拖延执行、拒不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将列入失信者名单,失信者今后的经济活动(如贷款)都将受到影响。

六.盘龙城污水处理厂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设施参数案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初,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例行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时,发现武汉凯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位于黄陂的盘龙城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数据异常。通过查看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初步判断该厂的在线监控数据存在人为变动操作,并锁定了作案人。经过反复模拟、推演后,执法人员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执法检查方案、拟定调查询问提纲。10月19日市、区两级执法人员分3组突击检查该厂,第一时间固定了各项证据,使当事人在铁的违法事实面前无法抵赖。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factor参数被从1.0改为0.45,通过采集该厂总排口水样测试,该厂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在正常参数设置下监测结果为1.41mg/l(超标)而参数被改动后测得结果仅为0.65mg/l(达标)。对于该公司废水超标行为,市环保局罚款26万余元,对于其在线监控弄虚作假行为,罚款20万元并对2名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此案为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市查处的首例通过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违法排污的案件,此类违法行为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和隐蔽性,也是环保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2017年1月1日新“两高司法解释”生效后,此类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七.杜学高球磨磁选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青山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杜学高球磨磁选厂球磨磁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已开工建设。青山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停止球磨磁选项目建设,罚款5万元。但该单位拒不停止建设,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对该建设项目负责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未批先建”一直是环境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由于法律意识匮乏,生产状况不够稳定,经常忽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环保法》加大了对“未批先建”项目的惩处力度,规定了违法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即可由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一些企业心存侥幸,对于环保部门的责令停建的命令置若罔闻,但面临的将是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

八.武汉强发废油处理有限公司排放恶臭气体处罚案

案情简介:武汉强发废油处理有限公司用于存放餐厨垃圾的收集地,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置设备,存放的餐厨垃圾发酵产生的恶臭气味无组织排放,影响了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区环保局责令其建设恶臭处置设施,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异味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较高的环保问题。以往的大气环境监察执法主要针对锅炉、工业粉尘、喷漆、工艺废气、机动车冒黑烟等,随着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性和复杂化,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等成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重点,包装印刷、食品加工、建筑材料、碎料加工等相关行业的异味管理均应纳入监管范围,各有关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而承担起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

九.武汉辉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改建渣土转运站案

案情简介:2015年3月,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在对武汉辉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用武昌区临江大道特一号原国棉二厂码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未经许可擅自改建码头,建设垃圾水上运转站。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渣土水上转运站的试运行作业,处20万元罚款。该单位对行政决定采取拖延手段,拒不执行。2016年5月,迫于环保压力,该公司在各有关部门的督促下关闭了渣土水运临时专用码头;2016年8月,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据区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9万元(本金20万元及因未按期缴纳罚款产生的每日3%的加处罚款19万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无关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水环境安全、尤其是饮用水环境安全监管是环境监管的重中之重,是排污单位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一旦涉及饮用水安全,除了受到罚款处罚,更直接的是面临停产、关闭的违法后果。

十.武汉鑫缘绿色冶金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燃用不达标煤炭案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武汉市质量监督局对武汉鑫缘绿色冶金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燃煤进行实地抽样检验,检测结果灰分、全硫为44.17%、4.43%,超过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该公司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燃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36万余元。该公司现已将剩余原煤封存退回供煤公司。

典型意义:该案为我市首个依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规定进行查处的案例。为改善空气质量,加大源头控制,环保、质监等部门对燃煤质量进行严格管控,对于燃用不合格煤品的,将严厉查处。而企业应自觉使用优质燃煤,并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做好改用清洁能源的有关工作,让我市天空更加湛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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