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胡弦、通讯员黄晋)昨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行政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武汉将建立行政调解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可获免费调解。
据法制办介绍,当前,武汉行政争议案件呈现多发态势。2014年,全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为1276件,2015年猛增至2274件,2016年为1880件,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机制。
意见稿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发生行政赔偿纠纷以及其他行政争议的,可进行调解。涉及区政府的行政争议,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解;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争议,由同级政府调解;涉及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涉及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或其部门调解。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行政调解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另一方当事人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在调解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关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工作人员。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意见稿还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中,如不依法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争议激化的,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