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警未录入犯罪信息受处分 副检察长等领导被诫勉
2017-05-14 21:41:00 来源: 长江日报融媒体

长江日报融媒体讯(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 周琼瑶)昨日从市纪委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组获悉,某区检察院一名干警因责任意识缺失、履职不力,导致一家公司的行贿犯罪信息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中缺失达两年多。该院副检察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诫勉处理。

张某,中共党员,2007年4月至今任某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某,中共党员,2004年5月至今任该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许某,中共党员,2012年1月起任该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员。

2016年10月,群众举报一基层检察机关为武汉某公司开具虚假证明的问题,经查实,群众举报问题系某区检察院许某工作失职造成。

办案人员介绍,许某承担行贿犯罪记录录入工作,因责任意识欠缺,履职尽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录入该公司的行贿犯罪信息,导致该信息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中缺失达两年多。其间,该公司还多次违规参与投标,中标3次,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对此,许某作为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徐某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导致下属未按规定及时录入行贿犯罪记录,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许某受记过处分,徐某受警告处分。

张某作为分管职务犯罪预防科的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诫勉组织处理。

条例原文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88条规定: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7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执纪者说:立身之本、为政之德,最不可少的是责任心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上述3人作为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自觉以优良作风贯穿于工作的时时处处、一言一行。

党员领导干部要把严格管理落实到日常,把纪律要求执行于经常,层层压实压紧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持续释放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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