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蔚 通讯员李金星)叶先生的朋友欠钱3年未还,叶先生想起诉朋友,但朋友不在武汉,叶先生不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几年前,叶先生和两个朋友一起投资办厂做生意,后来三人发生矛盾,叶先生等2人决定退出,并以45万元将股权转让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在支付7万元后,于2014年向叶先生等2人出具欠条,表示分两期偿还剩余38万元。3年过去了,该法人代表直到现在也并未还钱。
叶先生想通过司法手段讨回这笔钱,但无奈该法人代表身处外地,叶先生实在不知应该在哪里起诉。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任甜表示,叶先生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任甜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般而言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叶先生现持有欠条,若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或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可向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目前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2017年10月1日起,延长至3年。
右图为任甜法官在接听读者热线
记者金振强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