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民违建行为查控制止不力 武汉一街道党员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7-05-08 08:27:00 来源:C-- 长江日报

本报讯(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 杨华)昨日从新洲区纪委获悉,一村民对自家房屋进行违法建设,街查违控违办公室副主任查控、制止不力,受党内警告处分。

曾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新洲区某街道查违控违办公室副主任。

经查实,该街某村村民柳某某有一处四间二层楼房和一间披屋,共计占地面积229平方米,建筑面积366平方米,该处房屋紧邻国道,多年来一直存在交通隐患,且房屋多处产生裂缝,局部垮塌。

2016年3月,该村村委会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议柳某某拆除现有房屋,退后重新建设,与公路边其他现有房屋保持一致,并向街道报告。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与村组干部讨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只允许柳某某按原建筑面积和原高度进行改建,由村里负责督促。

柳某某在改建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当建至第三层期间,街国土规划所和街查违控违办公室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制止,但该户仍抢建到三层顶。建成后的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都超过了原有面积,分别超出31平方米、414平方米。

此后,街道责令街查违控违办、街国土规划所监督柳某某进行整改,拆除了临公路的5间旧房,多余超建面积(414平方米)由村委会回购用于安置“五保户”“困难户”村民居住。

办案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街查违控违办公室有以下职责:组织、协调、实施全街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完善巡查检查监督机制,每月定期检查不少于四次,并通报检查情况,协调处理违法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各总支、各村做好巡查、发现、报告、制止等查违控违工作。

“该村是曾某某的监督管理范围,我们与他谈话时,他表示自己在日常巡查时没有及时发现柳某某的违建行为,也没有向上级报告,最终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党纪,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本人,街纪工委给予曾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

“有‘勤’无‘廉’,政失之于公,有‘廉’无‘勤’,政失之于慵”,不作为的“懒政”也是一种腐败。曾某某作为党员干部,身肩全街严控土地违法建设的重责,却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控、制止不力,这是工作上的失职甚至是渎职。

基层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与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必须将其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如同本案中,再好的决策部署、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基层党员干部去抓、去落实,最终还是成了一纸空文。

(通讯员段晨晨 记者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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