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胡弦)昨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明确,如网约车线上线下车辆不一致,相关部门最高可对网约车平台处以3万元罚款。
草案修改稿规定,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明确将时下热门的网约车纳入监管范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说,网约车这种新业态目前尚处在发展之中,因此规定尽量从简。
草案修改稿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责令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退出营运;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接入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线上线下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线上线下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针对投诉集中的出租车拒载行为,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四类“拒载乘客”行为,包括开启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问询后不载客、在乘客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拒载等。如驾驶员在1年内有3次拒载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