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送宝马分手后欲索回 法院判决赠与有效驳回男方诉求
2017-04-29 15:53: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

在恋爱期间,男方送给女友一辆价值35万元的宝马轿车,分手后男方欲索回轿车,将前女友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男方赠与女方的宝马车不能认定为彩礼,赠与有效。近日,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男子李某和女子小芳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稳定。2015年10月,李某花35万元买了一辆宝马车送给女友小芳。李某还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买了保险,将该车登记在小芳名下。2016年7月,李某提出分手,并给小芳发微信称:“我们不合适,车子就送你了,建议你卖了,买个便宜点的,多的钱好好存着”等等。但没过多久,李某又向小芳提出索回宝马车,遭小芳拒绝。

于是李某将小芳告上法庭。李某称,自己为小芳购买名牌包包和钻戒以及手表等价值10多万元的物品,还给小芳买了一辆宝马轿车。自己是本着结婚的心态与小芳在交往,但小芳没有付出真心,只是把他当作提款机。

今年1月10日,此案在江夏区法院开庭审理,当天男方李某未到庭。女方小芳辩称,这辆宝马车并不是她欺骗李某为自己购买的,该车不应返还。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女方不跟男方结婚了,应该返还彩礼。

江夏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宝马轿车,登记在女友小芳名下,且在微信中表示将车送给小芳,双方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李某要求小芳返还宝马轿车,应符合法定的可撤销赠予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抚养义务等,但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至于彩礼的说法,原告并未提供证据,本案中李某赠与小芳的轿车不符合彩礼性质。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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