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林莉
(林慧婕通讯员李金星)新洲8个人一起拆鸡舍,其中一人摔伤后不治身亡,其他7人也有责任,每人被判赔偿18000元。
2015年9月29日,姜某某打电话联系郑某某,说他家的养鸡场有十几间鸡舍要拆除。次日,郑某某邀约叶某某、金某某、高某某、死者程某某等7人,各自带铁锤、安全帽一同到姜某某的养鸡场。8人和姜某某商量,拆屋工价8000元。双方达成约定后,两人一组,从姜某某提供的木梯上到鸡舍屋顶进行拆屋施工。中午时分,没戴安全帽的程某某突然从屋顶上掉下来。程某某伤情较重,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9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万多元,家人自付6万多元,但其出院后不幸死亡。
除了妻子杜某某,程某某上有老母亲方某,下有一儿一女。多次和姜某某协商赔偿无果,程某某的4位家人听从法官的建议,将姜某某以及一起做工的7人起诉到新洲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家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9万元。
在庭审中,姜某某认为,他不是雇佣郑某某、叶某某、金某某、高某某、程某某等8人拆鸡舍,而是将鸡舍的拆屋工程发包给他们。作为发包方,他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郑某某提出,他们是临时组成的松散型合伙关系,一人接活,共同施工,按出勤天数平分工钱,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叶某某、金某某、高某某认为,他们一起搭伙求财,都是替姜某某打工,主要还是应该由姜某某赔偿。
新洲区法院林莉法官经审理认为,姜某某与郑某某、程某某等8人之间属于发包与承包关系。郑某某、叶某某、金某某及死者程某某等8人属于临时组成的松散型合伙关系。程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全体合伙人共同亏损,但程某某在拆房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造成自身摔伤无治死亡,其自身也有主要责任。姜某某将鸡舍发包给无拆除特种行业资质的郑某某及死者程某某等8人拆房,姜某某对施工过程应当负有监管责任,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有告知和管理义务;程某某不治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姜某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依法划分,程某某的死亡造成家人的经济损失,姜某某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7位工友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死者程某某承担20%的责任由其亲人自理。经认定,程某某家人的经济损失共37万余元,法院判决姜某某赔偿程某某的4位家人杜某某、一儿一女、方某经济损失17万元,郑某某、叶某某、金某某等7位工友各赔偿经济损失1万8千元。
热线问答
装修工人被砸伤
房主该不该担责
王先生:我委托一个包工头陈某装修我家的房子,工程款一共是12000元,分三次付清。陈某喊了几个工人来施工,一共给工人们8500元。施工时,一个工人被断裂的石棉瓦打伤了,我当时垫付了医药费,陈某一分钱没出。请问工人的医药费和赔偿款,到底该谁承担?
法官:王先生与陈某之前是承揽关系,陈某与受伤的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或转包关系。工人在施工时受伤,首先自己要承担没有注意安全的责任,其次陈某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最后王先生作为房主,是受益一方,也要做出一定的补偿。如果陈某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老赖”退休了
退休工资可执行
金先生:2012年,我借给黄州一个老板6万元,他一直不还给我。我起诉了他,当地法院判决让他还钱,但他对判决置之不理。去年,我向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法官说找不到人。经我打听,对方已经退休了,有退休工资,是不是可以对他的退休工资进行执行?
法官:建议金先生向执行法官反映这个情况。只要有欠债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在社保局查询他的退休工资,人民法院可以对退休工资进行执行,但应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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