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讯(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昨日从蔡甸区获悉,一名校长今年春节期间两次开公车办私事,受党内警告处分。
刘某某,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2004年12月至今任蔡甸区卫生学校校长。
2017年1月29日(大年初二)6时至8时,刘某某驾驶单位公务车,到医院办理私事。2017年2月1日(大年初五)21时至23时,刘某某又驾驶该车辆到医院办理私事。
办案人员说:“刘某某身为党员干部,春节期间违规使用公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调查过程中,他承认了违纪事实,并主动支付了车辆使用费用。”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公车姓“公”不姓“私”
公务车辆是因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而配备,即配备给“岗位”,公车姓“公”不姓“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却打起了歪主意,心安理得地利用公务资源办私事。这样的“拿来主义”要不得。当前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公车改革公正也正有序推进,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对违纪苗头问题“抬头就打”,对公车私用“零容忍”。 (通讯员段晨晨 记者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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