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20日讯(廖桥)20日上午,全市房管系统召开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动员会,30家开发商及40家中介机构参会,各单位代表发言将积极配合新一轮的市场整治行动。
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市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
(一)将下列商品房销售情形纳入整治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房地产政策法规等文件;
3、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未公示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信息;
4、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5、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6、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营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捏造或者散布涨价、政策变化等谣言,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8、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房价;
9、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
10、未及时为购房人在线打印合同文本,及时办理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手续;
11、将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标的物的房屋再向他人销售;
12、隐瞒房屋被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擅自对外销售;
13、强制推行商业贷款,拖延、阻挠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缴入监管账户。
将下列房地产经纪行为纳入整治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1、无照经营或未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不规范履行公示义务,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和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及其依据和标准、公示交易资金安全提示信息;
3、发布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已失效的房源信息;
4、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代收代管交易资金、提供首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5、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6、未查验或隐瞒房屋抵押、查封信息;
7、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个人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8、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9、恶意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10、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1、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验房屋及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12、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屋出售、出租信息。
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按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至4月25日)
组织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部署工作路线图。各区房管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专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并上报市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26日至9月30日)
各区房管局全面清理辖区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纪机构门店,形成巡查项目、门店清册,做到巡查对象心中有数,整治查处有的放矢;对检查对象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公示曝光。
市局督导组采取明察暗访方式,深入项目销售现场和经纪机构门店进行核查,掌握各区巡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并对各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法途径、查处依据、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指导。
(三)复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
市、区房管局组织对查处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项目和经纪门店进行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宣传,推广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