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副教授与人合伙开厂制毒 硕士生管技术本科生当工人
2017-04-14 09:09: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李亦中通讯员熊斌)武汉某知名高校副教授与人合伙开“制毒工厂”,招聘硕士生做技术管理,聘请本科生当工人,毒品远销英、美等国,其公司年获利400余万元。昨日上午,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可疑邮包牵出“制毒工厂”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在一份寄往境外的快递包裹中,发现藏匿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经相关部门检验,可疑粉末为某类精神药物。

随后几个月,武汉海关连续8次截获邮寄类似可疑白色粉末。这一异常现象引起海关缉私部门重视。经分析,这是一起有预谋的通过邮寄渠道走私新型精神毒品的案件,背后可能存在一个制毒窝点。

2015年5月,武汉海关将8次查获的可疑白色粉末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经鉴定,其中2个邮包中的可疑物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属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这些邮包是从武汉光谷某化学公司向境外邮寄。201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将工作人员冯某抓获。

经查,该公司管理人员为武汉某知名高校副教授张某以及杨某、鲍某;公司在江夏某工业园有实验室。

次日,公安机关要求冯某与张某、鲍某联系,两人分别赶到公司及实验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凌晨,公安机关查封制毒窝点武汉某化学有限公司实验室,控制现场实验室人员。查封时,现场约800平方米的实验室设备还在运转。

同年7月6日,杨某投案自首。制毒工厂4名主要犯罪人员全部落网。

招聘本科生当工人,硕士生当技术管理人员

作为知名高校的一名副教授,张某在有机化学领域有一定建树。张某到案后交代,2005年,他发现国外有些国家对已经列入管制的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大,而国内尚未将这些药品列入管制,中间有利可图,便与杨某等人合伙注册公司,从事精神类药品的生产,主打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公司列为“4号产品”)。

公司经营方式主要是“订单生产”。通过企业邮箱与境外客户联系,按照客户要求生产产品,产品全部采取快递“化名邮包”的形式销往英、美、澳大利亚等国。

张某称,公司成立之初,他与杨某就约定,不生产国家管制的化学品。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公司聘请了一些本科生当工人,还聘请了一名硕士生当技术管理人员。

2014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4号产品”列入管制。公司着手研制“4号产品”的替代品,但由于技术原因,替代产品一时没有研制出来。恰在这时,“4号产品”在国外的需求量突然激增。抱着侥幸心理,公司继续生产、走私、贩卖“4号产品”,直至案发。

杨某交代,“4号产品”利润高,每公斤可卖到2500美元甚至更高,而生产成本仅需3000元人民币。公司年均获利400余万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4号产品”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属于甲卡西酮类别,容易使吸食者产生精神依赖,社会危害性很大。

副教授一审被判无期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冯某、鲍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杨某、张某组织指挥毒品的制造、运输、走私、贩卖活动;冯某购买原材料,下达生产指令,向客户发货、收款;鲍某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鲍某地位和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首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冯某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市中级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张某、冯某、鲍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冯某、鲍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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