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书记长期借用下属企业车辆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7-04-10 06:43: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昨日从市纪委获悉,江夏区一名街道党工委书记长期借用下属企业车辆,并对两项违法工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岁的王某某1996年入党,2011年12月至今任江夏区某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办案人员介绍,2012年下半年,五里界街道办事处引进的A公司向王某某提出,可以用抵扣街道下属企业B公司工程款的形式,为B公司购置一辆车,供王某某使用。王某某同意了这个建议,由A公司先出资为B公司购买一辆车,购车款在A公司与B公司结算工程款中予以抵扣,购车后街道办事处再从B公司借用。

2014年春节前,B公司将一辆30余万元的新车交给王某某作为其公务用车。2016年2月,区纪委启动对王某某有关信访问题的函询后,王某某才安排将该车归还B公司。

同时经查,王某某作为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还对该街道两项工程建设违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王某某犯了两个错误,一是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用下属企业车辆,二是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124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

者说

当前,在从严执纪的高压态势下,公车私用、公车私驾等违纪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变着花样,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的问题却成为新问题。王某某违规借用企业车辆的行为算是为党员领导干部提个醒。

八项规定后变异、隐形的公车私用问题之所以出现,关键还在于治理手段不够硬。将惩处车轮上的腐败作为严查狠抓的大事项,切实做到违纪“零容忍”,同时强化警示教育,才能真正让妄图钻纪律漏洞的人不能、不敢、不想违纪。

(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整理)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