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次公开审理职务犯减刑案 在押期间每天表现量化记录
2017-04-01 08:13:00 来源: 长江日报

昨日,市中级法院在蔡甸监狱公开审理一批职务犯等罪犯减刑案件。这是今年1月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新规实施以来,我市法院首次公开审理职务犯减刑案件。长江日报记者现场见证庭审全过程。

第一步

教管部门提出减刑建议

减刑案件的审理,首先由在押人员的教管部门提出减刑建议。

昨日开审的第一案是某公司董事长吴某减刑案。吴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2年。服刑期间,吴某认罪服法,积极悔改。2014年至2016年,多次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和记功。监狱方面提出为其减刑8个月的建议。

一位原武汉市局级干部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在押期间,积极改造,多次被表扬、记功,两度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方面提出为其减刑11个月的建议。

第二步

庭审调查行政奖励是否公开公正

教管部门提出减刑建议后,庭审进入第二个程序: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围绕拟减刑对象获得的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是否公开、公正展开。

审判长分别传唤两名证人到庭。一名证人为在押人员的管教干部,另一名证人为与该在押人员一同服刑的“同改人员”,由他们证明在押人员服刑期间的表现、获得的行政奖励是否与其表现相符、获得行政奖励是否经过公示等。

庭审调查最后由检察机关的检察员就拟减刑在押人员的获奖情况,向证人分别发问。

据证人介绍,每名在押人员服刑期间的表现,每天都会被量化记录,且当天公布。根据每天量化的结果,综合评定其每个季度的考评结果;对获得“表扬”和“记功”的,一律公开公示。

第三步

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

庭审最后一个重要环节,由检察员对是否减刑、减刑幅度发表检察意见。

昨日参加庭审的检察员,是市城郊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

吴某减刑案经过庭审调查,检察员认为,吴某在押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审判机关给予减刑8个月。

但在对某局级干部减刑案作出庭审调查后,检察员认为,教管部门提出的11个月减刑建议,不符合“减刑案件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9个月”的相关规定,且该局级干部犯罪行为有“从重情节”,按规定应该扣除减刑幅度1至3个月,建议审判机关给予减刑8个月。

昨日共对多名职务犯减刑案予以公开审理,同时公开审理了2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减刑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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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罪犯减刑案全部公开审理

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金志华介绍,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新规定,对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案件,全部公开审理。

此前,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反映,一些有权、有钱、刑期较长的罪犯,减刑次数多,减刑幅度大,引起群众不满。最高法院为此专门出台新规定,对三类罪犯的减刑起始期、减刑次数、减刑幅度作出严格规定。

金志华介绍,三类罪犯的减刑起始期,由原来的“关押两年”改为“在监狱服刑两年”,即减刑案必须在监狱服刑满两年后才能提出;三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减刑次数不得超过4次,两次减刑间隔也由原来的1年提高到1年半;每次减刑的幅度一般不得超过9个月,而原来每次减刑幅度最高可多达2年。根据这些规定,最终可以计算出,一名罪犯在监狱服刑时间不会少于所判决刑期的2/3。

这三类罪犯最终是否会被减刑,法院经过审理后,首先考量该罪犯的原犯罪性质是否恶劣,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再依次考量犯罪过程中是否有从重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刑罚轻重、财产刑的履行情况、在监狱劳动改造表现情况、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最后综合合议决定并作出裁判。

金志华称,新规定根本目的在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通过对刑罚执行的起始期、减刑幅度、减刑的间隔期科学测算,解决了近年来“长刑犯减刑快、减刑多”问题。(李亦中通讯员熊斌)

责编: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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