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学武 通讯员朱博)昨天,《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四审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五种行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将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建立严重失信名单,规范名单纳入程序和条件,完善名单救济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可以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惩戒措施。
国家机关决定对信用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