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征通讯员段晨晨齐阳)昨日从市纪委获悉,蔡甸区一名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开除党籍。
办案人员介绍,51岁的余某某2001年入党,2013年8月至今,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开展农村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工作中,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余某某身为基层党员干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被开除党籍。”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3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执纪者说
任何岗位都有廉政风险点
村干部也不例外
余某某担任村干部期间,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既妨害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此行为触犯国家刑律,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任何岗位都有廉政风险点,村干部也不例外。而因为监管机制、法律意识及文化程度等条件制约,村支书的风险在当前尤为突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是一句空话,基层也必须高度重视,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黄征通讯员段晨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