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余皓 通讯员杨飞)街办主任买套200余万元的房子,其中200万元购房款有人“买单”。前日,54岁的原洪山区和平街办事处主任郑永华涉嫌受贿罪在武汉中院受审,郑永华涉嫌收受8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346.88万元、港币10万元。
据检方指控,2012年5月,和平街和平社区书记、主任容某及武汉润诚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常某、武汉俊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等人为感谢郑永华提供的帮助,提出送给其和平村一期还建楼或福星惠誉开发的住房,郑永华说那里环境不好。鲁某提出将自己在东湖天下的房子给郑永华,郑也未同意。后商定由郑永华先自行购买住房,容及常、鲁三人为其支付购房资金。随后,郑永华选择购买价值200余万元的复地东湖国际四期的住房,并于同年9月与容、常、鲁等人在武昌一家餐厅吃饭时,将此事告知三人。后容某送给郑永华100万元,常某送给郑永华100万元。
2012年7月,郑永华拟为其女儿小郑购买途观越野车,容某得知后,指使其朋友周某帮郑永华选购价值28.98万元途观越野车一辆,并要求从其存放在周处的资金中支出28.98万元用以支付车款,以小郑的名义办理了该车登记手续。2015年4月,郑永华得知检察机关正在查处容某等人的经济问题后,遂退还容某29万元。
检方指控称,2006年至2012年,郑永华利用担任洪山区和平乡乡长、洪山区和平街办事处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屋开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承接、企业改制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容某、常某、鲁某(均另案处理)等8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6.88万元、港币10万元。
法庭上,郑永华否认了买房的200万元受贿指控,公诉人宣读了郑永华曾经的有罪供述以及郑妻和其他证人的证词。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