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林慧婕 通讯员李金星)“当时签好了三方协议,现在怎么说不给我房子就不给了?”昨天,黄女士致电武汉晚报“周二之约”栏目,寻求法律帮助。
黄女士有一个亲姐姐。2010年,黄女士的老公有一个拆迁房的指标,当时黄女士的姐姐说她儿子要结婚,让黄女士把拆迁房的指标让给她。经过商量,黄女士、黄女士的姐姐和黄女士的母亲签了一份三方协议,协议中约定,黄女士把这个拆迁房指标给她姐姐,以后老母亲归黄女士赡养,老母亲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给黄女士。“没想到,2013年,我姐姐把这个拆迁房指标卖掉了,卖了30多万元。而我呢,我把我母亲接到我家来赡养了10个月,但是我母亲在被我赡养期间,不愿意把她的退休工资给我。现在搬到我姐姐那去住了。”黄女士最近要求履行三方协议,但姐姐和母亲却说黄女士没有对老母亲尽到赡养义务,不把房子给她了。老母亲还要把房子过户到姐姐的名下。
黄女士想请教法官,她们当时签订的三方协议有效吗?她要赡养母亲,但是母亲不愿意,非要搬去跟姐姐居住,她自己既没得到拆迁指标卖掉的钱,也没有得到母亲的房子。如果黄女士向法院起诉,她是否赡养了母亲该怎么判断呢?
对此,新洲区人民法院阳逻法庭庭长周洪文法官表示: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是否赡养了父母,应根据证据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