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占有集体资产 村支书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7-03-20 08:13:00 来源: 长江日报-武汉晚报

( 王雪通讯员 段晨晨)昨从市纪委获悉,一名村支书因非法侵占集体资产,所在的村招待费用过高、存在挥霍浪费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5岁的徐某某1984年入党,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任新洲区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5年3月,根据信访举报,有关纪检部门调查发现,在协助上级政府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过程中,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资产,虚构工程、伪造凭证套取村级资金。经查实,徐某某于2011年虚报水稻保险资金3328.5元,在2011年至2014年间还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和支出,冲抵村级送情和招待费36万多元。

此外,2013年9月徐某某用村级集体资金报销女儿有关事宜费用5200元,同年还报销了自己在电大学习的费用5710元。

办案人员介绍,徐某某主要犯有3种错误,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资产,构成职务侵占错误;二是虚构项目伪造会计凭证、套取村级资金作为费用开支,构成违反财经管理法律法规错误;三是存在村招待费用过高、挥霍浪费行为。

“徐某某所犯错误严重,为严肃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和他本人,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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