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林慧婕 通讯员王田甜)花了两万多元住进月子中心,不料男婴出生仅17天猝死,月子中心拒不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也不同意做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昨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侵权责任案,判决该月子中心赔偿产妇周某近58万元。
2015年2月,周某夫妇与武汉某月子护理中心签署了一份《母婴休养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和押金26000元。4月21日,周某剖腹产下一名健康男婴欣欣,出院后,母子俩入住月子中心。5月7日晚上8点40分左右,护理人员将欣欣从周某身边抱走,到托管室喂奶粉。9点左右,护理人员将欣欣抱到周某面前,只见欣欣全身苍白,没有呼吸和动静。周某赶紧将孩子送至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第二天中午,重症监护室里的欣欣骤停死亡。
周某夫妇认为,欣欣出生仅17天便突然死亡,月子护理中心难辞其咎。
2015年6月5日,周某夫妇将该月子护理中心诉至武昌区法院,要求该月子护理中心赔偿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庭上,周某称欣欣刚一出生,便对其进行先天性代谢缺陷检测,检测结果未见异常。事发后,他们要求查看事发时的监控摄像,被月子中心负责人拒绝。
月子护理中心辩称,缺陷检测结果并不代表欣欣没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按合同约定,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中心不承担责任。月子中心已将收取的服务费和押金全额退还给周某,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来托管室安装了监控设备,但事发当天,因托管室漏水装修,月子中心更换了无监控设备的房间作为婴儿托管室,导致不能提供欣欣发病时的监控影像,并非故意隐瞒。
经审理,武昌法院认为,月子中心应对自己主张的“欣欣的死亡系先天性疾病导致”“护理行为无过错”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月子护理中心坚持不申请对欣欣死亡原因司法鉴定,也无法提交监控视频或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护理工作中无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武昌法院判令该月子护理中心未履行安全保护的义务,对欣欣死亡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周某夫妇各项损失5279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月子护理中心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
武汉市中院鉴于周某夫妇已提交证据证明欣欣在交付托管前的健康状况,而月子中心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护理无过错,也不愿对欣欣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理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