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换新老板顾客退卡被拒 法院判原老板全额退款
2017-03-13 10:12: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

美容院突然换了新老板,顾客徐小姐找到原老板,要求退还美容卡中余额,遭到拒绝。徐小姐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原老板退还余额2393元,武汉中院二审改判全额退款1.1万余元。

昨日,武汉中院披露了这起预付卡消费合同纠纷案。主审法官表示,预付卡消费存在退卡难、余额返还难等纠纷,已成为消费合同纠纷重灾区。

一审判决仅退还卡中余额2393元

2009年起,徐小姐一直在武汉一家美容院做美容美体。2015年底,该店突然更换店名,老板由吴某变成了林某,曾给自己做护理的技师王某也离开了。虽然她的美容卡仍可继续使用,但她担心新店服务质量降低,加上自己怀孕,不适合再做美容美体护理,遂要求吴某退还卡中余额,并将未消费完的产品折现。

经双方共同核算,徐小姐的余额和未消费完的产品共值11816元。吴某称,后续事宜可找新老板林某处理。

徐小姐找到林某,但林某不认可吴某核算的金额,只认可接手的6673元余额和产品,徐小姐可在新店换成等额服务或产品。

因协商未果,徐小姐于2016年4月起诉吴某、林某等人,要求全额退款。法庭审理中,吴某称,徐小姐购买了美容套餐,相当于已经消费,该行业没有退款先例;林某表示,可以继续为徐小姐提供服务,但已拆封的产品不能退换。

2016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退还徐小姐美容卡中余额2393元,并将徐小姐购买的产品交付徐小姐;驳回徐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原老板全额退款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徐小姐上诉至武汉中院。

二审法官审理认为,美容院在徐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虽然现任老板林某承诺可以继续提供服务,但必然导致吴某与徐小姐之间的服务合同发生变更。而美容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能强制消费,符合《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关于退款金额,二审法官认为,合同解除后,吴某应当全部退还尚未消费的产品和卡中余额,总计11816元。

2016年10月27日,武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吴某限期退还徐小姐1181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余款不退”是霸王条款

昨日,主审法官介绍,在美容美体、健身、餐饮等服务行业,预付卡消费因具有稳定客源、回流资金等优势而受到经营者青睐,也因方便结算、折扣优惠等优点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行政监管缺位等原因,退卡难、余额返还难等纠纷,成为消费合同纠纷的重灾区。

在预付卡消费中,“余款不退”等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应该立即停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等,为消费者解除合同提供了法律武器。

法官提醒,美容院消费卡仅仅是消费记录,而不是合同。消费者要注意索取购买项目、价格等书面材料,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盖有美容机构公章的收据或发票等,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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