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全媒体讯(李亦中 通讯员杨兰)青山区法院昨日披露,反家暴法自去年3月1实施以来,青山区法院共签发5份“人身保护令”,制止家暴行为。据了解,全市法院一年来共签发人身保护令8份,青山区居首。
公公砍伤媳妇被勒令停止家暴
30多岁的女子邱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与老公一家争吵,老公动辄对她拳脚相加。邱某一度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
去年4月,邱某又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及公公争吵。争吵中,公公胡某将她砍伤,胡某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邱某随即到青山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经法院调查,邱某曾以家庭暴力、家庭纠纷为由报警过多次。法院基于这种情况,针对邱某丈夫及其公公发出了人身保护令,勒令二人停止对邱某的家庭暴力行为。
该人身保护令同时送达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让他们对邱某丈夫及其公公予以监督。
邱某事后向法院反馈,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两人再也没有对她实施过家庭暴力。
同居关系也可申请保护令
40岁的刘某与男子黄某同居。同居期间,黄某多次殴打刘某,经常恐吓刘某及其亲属,甚至限制刘某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到刘某正常生活。
刘某无奈之下向律师咨询“对策”,律师建议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去年4月,刘某向青山区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刘某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的条件,遂针对黄某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黄某对刘某及其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黄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亲属。
青山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同居关系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但是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按照反家暴法法规处理。
据了解,青山区法院签发的这份人身保护令,是我市法院签发的首例也是唯一一例同居关系人身保护令。
“家丑不外扬”致申请人数偏低
青山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只限于女性,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对象,包括老人、儿童等,都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最好提供病历、报警记录等材料。法院对家庭成员间一般的争吵打斗行为,不会签发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反家暴实施一年来,我市法院共签发8份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数依然偏低。这位负责人分析,个中原因主要是“面子”心态作怪,很多人都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此外,很多人对反家暴法不了解,错误地以为申请人身保护令必须依附于婚姻案件、以离婚为条件。
这位负责人同时称,人身保护令有极强的震慑作用,从青山区签发的5份人身保护令来看,都有效地制止了家暴行为,截至目前,无一反弹。违反人身保护令,法院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