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某协会一党员吸毒走向贩毒被判刑并“双开”
2017-02-26 19:22: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全媒体讯(黄征 通讯员卢涛 段晨晨)蔡甸区纪委26日向长江日报记者披露,一名入党20多年的党员戒毒失败后,用以贩养吸的方式继续吸毒,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刘某今年42岁,1991年10月入党,2013年11月起在蔡甸区某协会工作。同年11月22日,刘某因吸食毒品受到留党察看1年处分。

2015年5月7日11时许,刘某在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毒友高某出售某毒品。当天14时许,毒友方某某给刘某打电话购买毒品,刘某因故外出,便委托毒友李某某将某毒品交给方某某,并容留方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刘某回家后,向方某某收取毒资300元。

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毒资500元及自制吸毒工具等。2015年9月15日,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区纪委办案人员说,前几年党组织发现刘某吸毒后,专门安排人跟他谈话进行教育,他也曾有过悔改的表现。但由于毒瘾太深,他没能戒掉,还贩卖毒品,邀约毒友到自家吸毒,妻子也因此跟他离婚。刘某判刑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执纪者说

  严惩涉毒党员 维护党的形象

日趋严重的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灾难。吸毒不仅严重危害人体的身心健康,也给吸毒者的家庭成员造成巨大精神摧残,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吸毒者在耗尽个人和家庭钱财后就会铤而走险,进行以贩养吸、贪污、诈骗、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活动。毒品的泛滥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还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催毁民族精神。

党员干部应该是人民群众的标杆,在工作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而入党20多年的刘某知法犯法,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对这样的党员进行严肃处理,方能警示其他党员干部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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