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万元“借款”到底该由谁来背
2014年5月12日,曾女士通过他人介绍与女士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贷款为个人经营贷款,只能用于经营,贷款金额为19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8.1%;曾女士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
为获得高息,曾女士又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借据,委托该银行将190万元贷款转入被告武汉某公司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21日,该公司收到190万元后扣除湖北某图书公司的欠款31350元。5月22日,武汉某公司将剩余的186万元转入杜某银行账户。此后,杜某每月代曾女士向银行偿还利息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后,杜某就停止支付利息本金。
庭审中,曾女士称自己与杜某是经他人介绍认识的,杜某称武汉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要求借款,杜某作担保。在190万的款项汇入该公司银行账户前及还款期间,曾女士未找过该公司法人代表商谈借款事宜。在她的银行贷款无人偿还后,她才向武汉某公司发函要求还款。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曾女士将190万元转入被告武汉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前及还款期间,均未与被告就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并未就借款达成合意;虽然被告收到了原告的190万元,但该190万元的贷款利息均由案外人杜某代原告向银行支付;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曾女士以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偿还190万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月14日,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均在武汉晚报周二之约解答道:原告起诉是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经法院查明,原、被告自始至终均未就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并未对借款达成一致,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虽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但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扣除部分货款后,又将剩余款项汇入第三人账户,且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系第三人介绍,利息也是第三人支付,因此,可以将被告公司及第三人作为被告,按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
借钱人“消失”怎么办?
郭先生:女被告借我7万元一直拒不归还,甚至躲起来不露面,我到法院起诉,她也不出庭,法院公告她也不出现,后法院缺席判决她还钱,并用公告送达,她依然不肯露面。现在我找到他的儿子,但执行局法官说他儿子跟他母亲的债务无关。请问我该怎么办?
法官:她儿子名下的财产确实跟她本人没多大关系,如果她一直躲着不肯露面,法院可以将她纳入失信人黑名单进行曝光,或是限制她的高消费。
房东想毁约怎么办?
熊先生:我租了一个门面,合同约定的租期为5年,到2019年3月到期,但现在房东说要收回门面,我交租金他都不收,我该怎么办?
法官:建议你按照合同约定将2017年的租金支付给房东,同时留下支付凭证,以证明你自己在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房东故意不收取租金,你可以通过将租金提存并通知房东或通过诉讼手段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能否拿到宿舍拆迁款?
张先生:我父亲是国企退休职工,从70年代末一直住在单位提供的单身宿舍里。2004年买房,父亲从单身宿舍搬出后,这房子一直由别人居住,现在该房子面临拆迁,我父亲可以拿到拆迁补偿吗?
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的被征收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是否能拿到补偿,主要是看你父亲是否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且补偿事宜还要与单位进行协商。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父亲已经从单身宿舍搬出,你父亲与单位的承租关系已经解除,你父亲不是承租人,不能拿到拆迁补偿。
房子能要回来吗?
李先生:我父亲单位分房子,本来有父亲的房子,但是父亲突然去世,单位将房子给了别人,请问这房子我们能起诉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吗?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你反映的问题如果是单位内部分房时,你父亲已经去世,单位根据分房的规定将房屋又分给其他人,这属于单位内部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单位的房子已经分配给你父亲后,被别人侵占了,作为继承人,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记者万勤 通讯员李金星 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