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违反“母子养老协议” 法院判定协议本身也无效
2017-01-13 07:09:00 来源: 武汉晚报

本报讯(杨蔚 通讯员李金星)母亲用房屋拆迁款资助长子购房,并以此和长子签订赡养协议。如今长子违反协议,不再赡养,母亲一怒之下将长子告上法庭。但受理法院判定该协议无效,因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73岁的林婆婆和老伴养育了5个子女,有一套位于江汉区唐家墩的房产。2005年,林婆婆老伴去世后,她和长子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书》,约定自己和长子在唐家墩房子中共同生活,并由长子照料。

4年后,林婆婆的这套房产拆迁,所得的150万元全部交给了长子。长子用部分拆迁款购买了位于江岸区的另一套房产。随后,林婆婆和长子又签订了一份《母子养老协议》,约定长子将所购房产第一层出租的租金——每年2万元给林婆婆养老。

这样持续直2013年6月,长子不再将租金给林婆婆。身患多种慢性疾病的林婆婆被迫回到孝感老家一个人生活,而每月仅医疗费用就需2000元的她,只好由次子及三个女儿接济。无奈之下,林婆婆将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

但林婆婆长子表示,是林婆婆私自收取房屋第二、三层租金自用,且曾私自拿其押金、股金,共计27万多元。其长子认为,他已尽到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赡养是法定义务。”审理此案的一审法官、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树春认为,以处理财产的方式来免除或替代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此外,任树春法官表示,林婆婆有五个子女均已成年,依法应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因此,法院一审支持林婆婆要求长子承担赡养义务,酌情确定每月赡养费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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