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焦点
没有勒索财物也可构成绑架
最后,陈旭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延美提出,应按寻衅滋事或非法拘禁罪论处。
辩护人称,绑架罪的定义是“为勒索财物或其它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陈旭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也没有其它非法目的,并且没有想伤害人质。据其透露,陈旭持刀劫持女医生之后,一直用右手大拇指和左手臂挡住刀尖,就是避免伤害到女医生。辩护人说,最后抓捕环节中,女医生被陈旭的刀划伤手指,是因为陈旭对刀失去了控制,才造成误伤。
对此,检方反驳称,陈旭从始至终没有放下过架在女医生脖子上的刀,时刻威胁到她的人身安全,这就足以说明陈旭将女医生作为人质挟持。而至于目的,通过劫持人质逃跑就是他的目的,所以坚持应以绑架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