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讨要余额被拒 法院判江苏高速营运公司退钱
2013-11-13 22:24:21 来源:
  中新网南京11月2日电(卢辉)南京一位市民想办理苏通卡销卡手续,可是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中心却拒绝退还卡内的6.5元余额。近日,南京栖霞法院作出判决,扣除因出具发票已经交纳的营业税0.2元,判江苏高速联网中心退钱6.3元。

  2013年3月,张先生前往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中心丹阳客户服务中心办理销卡业务,当时他的卡内还剩6.5元。“工作人员告诉我,这6.5元余额只能转入同类型卡中,肯定不能退还。”随后,他一纸诉状将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公司告上了南京栖霞区法院。

  庭审时,张先生还提出:苏通卡的章程明确,卡内余额是“用户资金”,属于用户个人的。但是,无论是旧版的“退款需提供原始发票”,还是新版中的“C卡充值后余额不退还”,这些规定恰恰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说白了,就是公司回避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该退钱却不退,张先生认为这一条是霸王条款,应该被废除。

  针对新版章程“只转不退”的问题,江苏高速联网中心的工作人员称这里面有误会,只要提供原始发票就可以退款,“只转不退”是“补充条款”。法院审理则认为,旧版章程中“退款需提供原始发票”这一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而张先生未签署新版章程,并非新版章程的相对人,其要求确认新版章程“C卡充值后余额不退还”为无效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没有采纳张先生的意见。

  法院认为,张先生对他持有的苏通卡内余额享有所有权。如果江苏高速联网中心以他不能退回原始发票为由,拒绝退还苏通卡内余额,则损害了张先生的财产权利。不过,法院也考虑到如果江苏高速联网中心直接退还余额,可能造成其公司成本虚增的情况,为平衡双方的利益,解决纠纷,根据国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扣除因出具发票已经交纳的营业税0.2元(6.5元×3%),判决高速公路联网运营管理公司方退还张先生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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