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日前公布并施行。今后,拍摄单位制定拍摄计划后无须再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即可。
首次明确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修改前,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修改后“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利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实施监督”,并首次明确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第一责任人。
修改后的《办法》还要求,拍摄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删除了“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的提法。
拍摄计划无需再审批
此前规定,在“禁拍”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单位应提出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拍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此次修改后,拍摄单位制定拍摄计划后无需审批,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即可。但须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防火安全方面,拍摄单位须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损毁文物构成犯罪将被追刑责
修改后处罚细则变为两条: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拍摄单位损毁文物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拍摄单位损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删除了“未经批准擅自拍摄和更改拍摄项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收缴非法录制的胶片、磁带,按拍摄时间计算,每小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及“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