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为西宁市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义卖儿童手工作品。薛默 摄
24小时值班、视频监控、8岁以上儿童按性别区分生活区域、保护儿童的肖像权、隐私权、禁止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收留抚养弃婴孤儿……中国将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中国民政部日前出台《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应急、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为以下5类未满18周岁的儿童: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父母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其他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义务教育等服务,服务质量应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抚养方案上应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为其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对于8周岁以上儿童,原则上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
儿童福利机构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编制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征求意见稿”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采集并录入所有儿童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教育、康复等信息,并定期更新数据;注重保护儿童的肖像权、隐私权。未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公开使用儿童相关影像资料。
民政部门对收留抚养弃婴、孤儿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弃婴、孤儿送交儿童福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王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