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近一年在办理公证时没收的几十份假证件,包括假身份证、假户口簿、假毕业证书、假房产证等。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当事人利用伪造证件和虚假材料办理公证的情况日益增多。一位公证人员向记者展示了一年来没收的假证,包括假户口簿、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离婚证、假房屋所有权证等,多达几十份。
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各公证处在加强内部培训的同时,引入技术手段辅助公证人员核查。部分公证处还建立了“黑名单”,将造假当事人记录其中。记者从北京市公证协会获悉,两年来已有近600人被列入“黑名单”。
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建立公证黑名单诚信查询系统,所有公证处都接入该系统,造假者只要被一家公证处发现,今后将处处受限。
除采取防范举措外,业内人士也呼吁加大对假人假证的惩戒力度,并建议建立全市各职能部门间共享的信息平台,保障相关数据流通。
案例 为卖房找“假妻子”顶包骗公证
2017年12月的一天,一对“夫妻”到北京信德公证处办理卖房委托公证。负责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在核实身份证时发现“妻子”有些可疑。为保险起见,这位公证员就询问“妻子”具体信息,“刚开始问一些基本情况还很顺畅,但问到丈夫和孩子的出生日期时,就支支吾吾,一位母亲不知道自己孩子的生日,这不太正常。”
看情况不对,公证员试探着告诉对方,让本人来吧,否则不给办。话刚说完,两人拿上材料就走。
除用“假人”办公证外,在一些涉及房屋买卖的公证中,还有当事人用“假证”。
北京方圆公证处副主任王建介绍,去年9月,北京首个共有产权住房开始摇号,一位女士拿着一份美国洛杉矶开具的委托公证书到了公证处,称远在美国的孩子委托自己办理买房手续。
查验过程中,公证员注意到,这份委托书为手写,每两个序号之间都特意空了两格,为确保万无一失,方圆公证处跟外交部取得了联系,经过核实,委托文书确实是假的。原来,当事人在序号之间留下空隙就是为了方便后期改写添字。
中信公证处主任助理唐骞告诉记者,办理公证过程中当事人使用的假证种类繁多,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等。
现象 造假成本低 假人假证层出不穷
在唐骞看来,用虚假材料办理公证的现象层出不穷,是因为造假成本太低,“对当事人来说,能骗过去就骗过去了,骗不过去可能就是没收证件,损失不大,因此很多人都抱着侥幸心理。”
信德公证处主任官月梅也说,因为公证行业没有行政执法权,遇到“假人”“假证”也无法采取制裁措施。“我们会根据当事人叙述的情况区分,有的确实人在国外或者有特殊情况不能来,这种情况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我们会引导和教育,告诉对方如果有困难可以加急办理;涉及重大财产处分并且有故意隐瞒嫌疑的,我们会尽量没收假证。遇到一些情况我们也报过警,但警方基本上也只能进行教育,对个别情节比较严重的进行过行政拘留。”
因没有具体惩戒措施,还出现了当事人拿着不同的假材料反复来办公证的情况。长安公证处调研部主任陶峰告诉记者,之前有一位公证员在微信群里通知,有一个“假人”来办理公证被自己识破,提醒同事注意防范。结果到了第三天,这个“假人”又来了,“不巧”撞上了同一位公证员,只能掉头离开,称自己走错了。
防范 脸部识别仪、交叉询问齐上阵
在这种情况下,防范“假人”“假证”成了公证行业的头等大事。
随着技术提升,到2017年,北京25家公证处都上了人脸识别仪、身份证识别仪,帮助公证人员进行核实。
不过,多个公证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单纯依靠技术,也可能出现“假人”通过识别的情况,公证处只能将其作为辅助手段,最重要的还是依靠肉眼识别和交叉询问来综合判断。
除技术上阵,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还要不断学习怎么识别“假人”“假证”。官月梅说,公证处会经常组织培训,“比如一段时间内办理夫妻财产协议、房屋处置、遗嘱继承公证的情况比较多,我们就会提示公证中出现了哪些险情,跟大家讲是如何发现的,让经验老道的公证员分享经验。”
全市公证行业的从业人员还建了一个470多人的微信群,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就把相关信息发送到群里,提醒所有公证员注意。
方圆公证处副主任王建对“假人”“假证”有自己的一套“秘密武器”,“我们有一套题,如果本人作答,就非常简单,如不是本人就非常费劲了。有的人铁嘴钢牙死活不承认,但一做题就暴露了。”
记者了解到,依赖全市信息化平台,已有部分公证处接入该平台“黑名单”。截至目前,该黑名单已有近600人。
措施 将建公证黑名单诚信查询系统
在业内人士看来,虚假材料办理公证的情况愈演愈烈,造成的一个结果就是办理公证的成本越来越高。
唐骞用“低”和“高”来概括公证行业目前面临的状况,“造假成本低,但每个公证员每年受理的案件上千件,每一件都涉及核查问题,首先靠经验看人、证件有没有问题,一旦材料存疑就很困难,因为目前各个系统没有统一的数据库,比如民政、法院、房产、银行等部门,公证员就要上门去核实每一份法律文书,这样一来,时间和人力成本大大增加,也不利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下一步要实现信息联网,全市公证系统建立公证黑名单诚信查询系统,所有公证处全部对接到这一系统,一旦当事人伪造或冒用证件和人员办理公证被发现,将处处受限。
上述负责人还建议,公证系统还应与其他系统连接,“比如民政局,我们想让对方提供婚姻状况查询,但对方不能一一对应全市25个公证处,这就需要整个系统之间互联,此外还涉及户籍、房产、工商等部门,如果把信息系统打通,一方面不良行为可以记录到系统提醒其他部门,提高惩戒力度,另一方面也方便数据在不同行业间流通,提高运行效率。”
■ 说法
“假人”“假证”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记者,按照《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用假证去骗取公证书属于违反公证法的行为,但是公证法并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处罚,而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或拘留。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使用“假人”“假证”仅仅是为了办理公证,在被公证人员发现后直接离开,并且造成的损失和情节严重程度难以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然,对于公证处而言,在办理公证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确定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韩骁说,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对社会具有重要公信力,需要恪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对办理公证手续者的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因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且公证处存在过错的,也需向受损失的当事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记者 王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