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努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实施,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统计法》经修订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几年来,统计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稳步推进,统计规范性、科学性进一步增强,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由于统计面对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统计事业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也寄予不少期待,统计调查中存在的报表重复、数据打架、违纪违法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统计数据的关切,需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实施的法律规定。《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集中统一领导、减轻调查负担、统计科学化,突出调查管理、行为规范、监督问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能有力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把统计现代化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10月,中央就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作出重要决策,明确了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措施。《条例》贯穿改革精神,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针,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举措,完善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规范。一要健全统计业务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在统计业务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这些规定强化了国家对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确保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统计职权不受侵犯,有利于确保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的统计规则办事,有利于统计机构获得真实准确的原始资料。二要健全统计责任制。《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这为构建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制保障。三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条例》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这为政府统计调查借助民间统计调查力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相关机关要认真落实《条例》的这些规定,支持统计机构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对下级的领导职责,加强对部门和调查对象统计工作指导,加快建立责任体系,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通过购买服务壮大政府统计。
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条例》在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方面,做出了不少制度性安排。一要加快统计改革创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为完成统计任务、提高统计科学性、推进统计现代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二要强化统计标准执行。《条例》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至高的地位,对于解决多年来国家统计标准执行不力、统计数据可比性可靠性难以保障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三要确保国家统计调查顺利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这就明确了国家统计的优先性,展现出国家统计的权威性,体现出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更新思维,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变革数据生产方式,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切实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过程、资料的管理,推进统计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既是提高统计工作有效性、科学性的根本需要,也是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基本要求。《条例》围绕这些问题,设置了大量的制度性规定。一要严格控制调查项目。《条例》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各方意见;统计调查项目只有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等,才能予以批准。这些规定能有效地消除统计调查项目间的重复交叉或矛盾,有效减少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和指标,确保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降到最低。二要严格组织实施调查。《条例》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签字盖章的义务,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向调查对象说明填报事项和审核填报资料的职责,国家统计局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的职责,这些规定增强了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可控性和严密性。三要切实维护社会公众权益。《条例》明确了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统计数据的发布权限、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调查情况的义务和更加严格严密的个体资料保护条款,有利于确保社会各界获得尽可能多的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因提供真实统计资料而受到伤害。四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既能极大提升统计调查效能,也能切实减轻调查对象负担。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严格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的立项制定、审批备案,积极推进统计公开透明,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全力推进统计信息共享。
强化监督问责,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细化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统计违纪违法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一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二要严肃追究严重统计违法行为领导干部的责任。《条例》列举了领导干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规定对失察和违法的领导干部,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要严查统计调查组织者的违法行为。《条例》列举了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统计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对违法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要强化涉外统计调查监管。根据《统计法》关于境外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的规定,《条例》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上述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意义重大。
当前,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加大《条例》学习宣传的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关心支持统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统计机构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条例》的规定,推动修改统计地方性法规,及时完善统计规章,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严格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切实提高统计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提供扎实有力的统计保障。
(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 宁吉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