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近日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面积为56236.1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1.92%。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包括禁止开发区域、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敏感区。其中,禁止开发区域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今后新设立的以上12类保护区域自动进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名录。
贵州省明确,红线管理主要体现从严原则,严格保证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不得擅自调整保护范围,不得任意放宽管控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相协调。
贵州省去年被列入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