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银川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决定从2月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
元宵节临近,街头又见售卖孔明灯的摊点。然而,燃放孔明灯潜藏严重火灾隐患,点燃的孔明灯在上升过程中,若燃烧不当或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等情况,将直接威胁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居民住宅的安全。为加强对孔明灯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银川市政府决定在银川全市范围内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希望群众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通告》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将由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制止、查处或取缔;对未经批准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擅自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对在林区、文物保护区、公园(广场)燃放孔明灯的,由林业、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广场)管理单位负责制止和查处。
《通告》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特别加大元宵节、中秋节等节假日重点时期的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盯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燃放孔明灯行为。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要将禁止燃放孔明灯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各学校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单位。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倪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