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北京率先成为试点城市
首届北京市监察委主任今天诞生
2016年末,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中央圈定北京、浙江、山西3省市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正逐步成型。按照官方披露的省级监察委2017年3月底前组建的时间表,根据正在召开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首届北京市监察委主任将在今天的大会上选举产生。这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北京怎样破题?新的机构又将遵循怎样的思路运转?北京青年报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据了解,新设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成为“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腐败等部门也将隶属监察委。监察委的诞生,意味着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面覆盖。
关于新职能
监察委有权采取讯问、询问、调取、扣押、搜查等十二种措施
2016年11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部署在上述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方案》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
依据现有的《行政监察法》,原有监察部门的覆盖范围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改革后的监察委所谓 “全面覆盖”,具体包括哪些人群?1月9日,监察部副部长肖培谈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时表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包括六类人员: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在顶层设计方面,监察委员会从职能和机构设置进行了设计,最值得关注的,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等部门将整合并隶属于新设的监察委员会。
《方案》提出,纪委、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还列举了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十二种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的留置权首次出现在监察改革试点方案中,这个新赋予监察部门的权力究竟如何尚待北京试点方案得以解答。
至于整合职能、集中反腐败资源力量,根据官方公布消息,试点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新设立监察委员会,意味着政府和检察两大权力机关职能的调整和整合。其中,政府部分,涉及监察和预防腐败部门;检察系统,涉及侦查和预防腐败等部门。
关于时间表
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组建 将形成“一府一委两院”格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自去年11月初公布后,从中央到试点省市行动可谓迅速。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北京已在两个月成立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郭金龙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在2016年11月13日小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郭金龙透露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正在制定中。此前,北京市已按中央部署,就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先期做了深入细致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等工作。11月中下旬,王岐山赴试点省市调研,明确了改革的具体方向和步骤:试点要先经人大常委会授权方能启动,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腐败等部门将隶属监察委。
12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苗庆旺数天前首次披露出“时间表”:试点地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筹备组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推动检察机关相关部门转隶,确保2017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017年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这是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的表述,出自此次改革试点的纲领性文件《方案》。《方案》明确, “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人大负责,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 参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决策咨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对此解读时认为,设立一个与国务院平行、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或可以称之为“一府一委两院”制度。
作为试点的北京市,今天将在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新设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刘旭)
释疑
监察委成立 反腐热词双规会消失吗?
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新生的监察委员会又要如何设立和运转? 试点省市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会有哪些? 反贪反渎等部门转隶后,是否如外界猜测的那样检察院被“削弱”?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反腐热词“双规”或会消失?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此进行了释疑。
设立监察委为何要从人大产生?
中纪委特邀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人大负责,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地方各级都有人大,所以监察委员会也要在地方各级设立。同时,这里头还涉及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宪法依据问题。
依据宪法,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全国人大的权力,包括做出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决定。
十八大以来反腐已形成“压倒态势”
为什么还要改革并新建监察委?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表示,启动监察体制改革,解决的是治本问题,着力构建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和机制。此次提出的资源整合方案,以助统一事权。过去3年多的反腐中,纪检体制已进行了大幅改革,通过重构巡视制度、改革派驻机构、加强纪委的垂直管理,让纪委在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但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部门,并没有突破原有行政监察范围,监察监督还有 “空白”,对政府行政部门之外的公职人员不能监察监督。而检察机关也同样难以独立、充分、高效地发挥职务犯罪侦查的功能作用。
同时,纪委和检察,两个单位一个是执纪、一个是执法,取证要求和证据标准也不一样,此外,纪委办案,拿到检察院还要再办一次,这又涉及证据移交,很繁琐。
设立监察委员会,还要解决多头管理以及举报问题。几个部门同在一个体系下,工作衔接要方便得多。老百姓想举报公职人员贪腐,也不用一份材料到处寄、满天飞,避免重复和浪费。
反贪反渎等部门转隶后 检察院被“削弱”?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表示,从短期看,检察院确实要适应。毕竟反贪反渎的工作,已经有多年的积累和发展了。但从大局看,一定是利大于弊。我个人认为,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法律监督职能是很重要的一块,检察院的空间还是很大的。监督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而且在反腐败斗争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
这么多年,检察院的属性定位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论点和司法实务界的困惑点,随着这次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院来说也是角色回归。
监察委成立后 反腐热词“双规”会消失吗?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表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为废除“双规”“两指”提供了条件,因为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一旦需要类似于“双规”“双指”的措施,可以由监察委员会下设的侦查机关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国家监察委员会如何防止内部腐败?
中纪委特邀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监察委,它不会成为一个超级机构,它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先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此外,改革中通过对监察委与司法部门衔接之间流程的设计,也使监察委调查贪腐案件的职能与司法监督的职能形成制衡和监督关系。另外,还有党的监督、社会监督以及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 刘旭)
对话
调研时老百姓希望国家“管得越严越好”
对话人: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李振奇
北青报:北京市被确定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三个试点地区之一后,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李振奇:做了很多工作,试点工作是给国家今后的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北京市的筹备工作从去年开始,中央下发文件后就开始了。我们在前期搞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我们跟各个层面,包括法律部门、纪委的实际操作部门、公职人员群体、普通群众都做了调研,涉及群众利益的一些问题,老百姓对这个的期盼,我们调研的老百姓就希望国家管得越严越好,就是希望国家能够治理好。
我们到农村,农民非常朴实,就希望国家能够管起来,不能都成了霸王,人民的天下,那哪儿成啊?
北青报:作为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您认为成立监察委的意义在哪里?
李振奇:原来有监察法,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进行监督,但比如农村的村委会,它不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监督起来很困难,导致出现有的村委会竞选花钱买和送礼的问题,今后监察委成立后,凡是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可以监督,包括人大、政协、村委会等等。
北青报:监察委成立后和纪委是什么关系?人员和职能会不会增多?
李振奇:监察委成立后和市纪委合署办公。人员肯定比现在的要多,要整合力量。
北青报:监察委成立后,划归了检察院的部分职能,到时候原有的内设机构会不会做一个大的调整?
李振奇:现在监察局在政府下面,我们要形成“一府一委两院”,至于具体方案上,我只能说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下子就决定,一定有研判和调研的,只要上级确定了这个事,方案就会实施。这个我只能说很快,不会让大家失望的。
北青报:有观点认为监察委成立后,权力会更大,它可以监督很多人,谁来监督它?
李振奇:比如说,咱们国家现在有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纪委全会这次一再说为了防止我们自己内部出现问题,我们成立了干部监督室,市纪委也有干部监督室,今后成立监察委员会之后,也一定会有一个监督的机构,可以说是盯自己人的机构,相互制约。只有这种制约,才能保证国家法律和纪律能够延续。(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