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下行、外资利用徘徊不前背景下,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助于激发地方吸引外资动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但是地方制定吸引外资政策,要坚持法治与协调,真正实现合理利用外资。
1月1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全面发挥外资对经济发展、就业和技术进步的作用。吸引与利用外资将不再只是政出中南海,而将是四海九州全面、多层次多样化参与的一幅立体画卷。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复苏与腾飞居功甚伟。工商基础较好、承接外资较多的东部地区尤为受益。近些年,东部开始产业升级、“腾笼换鸟”,外资逐步向中西部转移。但这一过程并不十分顺畅。东部并非真的不再需要外资,外企在中西部也不时遭遇“水土不服”,还有一些经营多年的外企则忍痛选择离开中国。这背后有多种原因,如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服务水平、配套产业、基础设施与人力资源供给状况等。
但不可忽视的是,不能充分实现因地因时制宜的招商引资政策,会使境外投资者在权衡利弊时感到不够划算。同样的优惠政策,在昔日引人入胜,而在今日可能已经变得食之无味;在此处能令企业觉得如虎添翼,在彼处或许只是徒有虚彩。2011年以来我国年度外资吸引规模在1200亿美元左右顿步不前,增幅时有正负,资本项目逆差严重。
在这种背景下,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现权责下放,有助于将陷入瓶颈状况的外资利用推向新的阶段,有助于激发地方吸引外资动力。各个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区域不同的要素组合现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吸引外资政策,实现地方政府之间的良性竞争。
不过也要看到,招商不能只被简单理解为有老外来投钱办厂就功德圆满了。不是胆子越大、措施越多就越显得引资思想解放。制定者要怀着长远目光、本着为当地人民负责的精神、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态度审慎地制定政策,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局面。于此,地方政府有两点需要坚持。
一是坚持法治。此次《通知》已强调“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政策。优惠政策是实实在在的利益放弃或交换,在何等条件下给出,应取决于当地人民的意愿,而非流于行政化甚至长官意志。各地应当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决定优惠政策的种类,行政部门只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决定具体的数值。
二是与中央政策和其他地方保持必需的协调。此番《通知》所允许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安排究竟最终是通过事前审批、还是事后备案的方式展开,不同领域地域层级是否会有差别,还有待细化,创新、绿色、共享等良性发展理念仍需坚持。财政、劳工、土地、汇兑、融资等经济性要素供给可以灵活化,但环保、产品质量、反垄断等秩序性要素需要维护刚性,不能把制造“守法洼地”作为引资利器。
在经济下行、外资利用徘徊不前背景下,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助于激发地方吸引外资动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但是地方制定吸引外资政策,要坚持法治与协调,真正实现合理利用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