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养生馆的委托代理人携伪造和涂改的申请材料到工商所办理工商登记,为同事代班的副所长在没有进行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当天核发了工商执照。昨日从江汉区纪委获悉,这位被举报后拒不认错的副所长受到行政警告。
蔡某某1983年入党。2015年4月16日,租赁在某小区内的汗蒸养生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携伪造和涂改的申请材料,到江汉区工商局某工商所登记窗口办理登记。因办证窗口人员李某某住院请假,分管登记工作的副所长蔡某某顶替李某某接待了陈某某,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程序审查。
在未核实申请书是否为申请人本人签署,也没有核实经营场所和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蔡某某便在房产证复印件上加盖了“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条形章,后又认可了陈某某在条形章内冒充申请人柏某签名的行为。之后,蔡某某认定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受理并核准,于当天核发工商执照。
汗蒸馆租赁的房屋作为住宅楼却办理了工商执照,此事被小区居民举报。办案人员说:“面对相关利害人投诉举报汗蒸养生馆工商登记违法时,蔡某某态度生硬,拒不承认自己的过错,不愿作出撤销其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政处理。对此,群众反应极大,通过媒体将此事进行了曝光。曝光后,区工商局对蔡某某给予了行政警告。”(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扶雳)
条例原文
《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32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以下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发奖金;(五)诫勉谈话;(六)暂停执法活动;(七)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八)辞退;(九)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33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34条规定,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管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35条规定,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等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管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第36条规定,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辞退、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可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对负主管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32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第112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官僚主义作为机关病政治病要治
提及某些部门或干部,老百姓经常感慨“官僚得很”。的确,“官僚主义”作为机关病、政治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所见,群众十分反感,要治。
根据行政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为的同时,应尽到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可以认为是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必要的行政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扶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