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加强儿童保护须构建多元监护制度
2018-08-28 21:56:00 来源:
  光明日报赵运锋
  近来,媒体不断曝光因父母监护失职致使儿童伤亡事件。尽管我们对类似事件的发生深感不安,但遗憾的是,它们仍在发生。我们在谴责父母监护不力的同时,更要直面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监护不力是儿童伤亡发生的直接诱因,制度不足、规范模糊、配套缺位则是类似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由此,应将注意力从谴责父母失职转移到完善制度层面,才是解决问题的合理选择。
  从当下的法律体系看,《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但法律责任过于抽象,导致执法层面缺乏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刑法》虽然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囿于社会传统和司法惯例,司法主体很少将因监护不力致使儿童伤亡的行为入罪,如果第三方有过错,则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会导致两种后果,损害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与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责任的公正价值、刑法的预防功能会被忽略和抛弃。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低龄儿童不能单独在家、不能单独过马路,低于6岁的儿童不能单独待在车里,否则,就会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在美国加州,如果将12岁以下的孩子独自留在家里、车上或其他公共场合,若孩子出事,家长将面临6年刑期,即使没有出事,若被他人检举,家长也会面临法律制裁及罚款,甚至会被控虐待小孩的重罪。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儿童虐待包括把孩子单独锁在车里,会对监护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我国台湾,母亲让儿女单独穿越马路而受伤、死亡的,会被依照过失伤害及致死罪嫌起诉。这些可以为我们立法完善、司法进步提供借鉴,我国也当根据当前的法律体系、条文规范及司法状况,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儿童监护多元化制度措施。
  第一,加强对儿童监护的行政监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监护义务需进一步明确,对监护责任应进一步细化,为行政规制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法律要对一定年龄的儿童不能独处的地方予以明确,比如,公路、浴场、游泳池、海边等危险较大的公共场合,家里、车里等相对密闭的空间,窗户、天台等相对开放的高处。如果将儿童单独置于前述场所且不加认真监护的,行政主体就应积极调查,并对监护人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可以包括,暂时剥夺监护资格、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二,加强对监护失职的刑事处罚。目前来看,监护失职的父母基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原因主要有避免家长遭受二次伤害、父母已经受到道德谴责、孩子监护属于家庭事务等。但是,在类似的事件中,如果父母不能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在损害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和预防效果,对此,司法主体须做出适当改变。首先,司法主体应积极介入类似事件。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危害,对危害行为的刑法属性进行判断和认定。其次,司法主体应慎重界定行为属性。需理性界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避免将意外事件认定为过失犯罪。对此,可以根据一般人的认识,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再次,司法主体应对危害行为从宽处罚。应尽量考虑非刑罚措施、财产刑,如果非要选择自由刑,也要尽量适用缓刑,努力做到与其他致人死亡、重伤的案件有所不同。
  第三,加强对监护责任的宣传引导。儿童监护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不但需要监护人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各方社会主体的广泛关注。媒体不但要关注监护失职的各种危害,还要宣传立法、司法、执法的进步和努力;立法主体要加快法律的修改步伐,尽快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司法主体应积极转变态度,对因监护失职导致的伤亡行为及时介入;社会大众应从自身做起,检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做到了认真履行儿童监护的义务。
  【编辑 杨京】
  (作者:赵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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