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宣明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
由此可知,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实质上是发展与公平的关系,因为物质、文化、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需要都有公平、正义的要求,而正义是公平的应有之意,无疑地,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与公平的关系正是社会主义治理的首要关键,唯有解决好这个关系,其他问题才得以更好的解决,社会主义治理才能取得成功。
公平已是人民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但受到“主要制约因素”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限制,只有大力解决发展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平,才能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要团结带领全体人民,以自己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 “我们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力推动我国发展不断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前进。”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是以发展促公平的社会主义治理。这是一种新颖的科学的社会主义治理观,从根本上回答了“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的问题,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内涵。
所谓社会主义治理观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根本看法,反映的是基于历史演进规律和社会运行规律之上的社会主义治理规律,以发展促公平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治理观的合理主张,其理由至少有如下几点。
社会主义社会既要高效发展又要平和安定
在根本上,发展是指社会生产力水平提升及物质财富增长,公平是指社会利益关系的平等性,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是一个处于人类历史进程中、人民当家做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复杂系统,具有发展必然性,又有公平必要性,因而存在着发展与公平的平衡性矛盾。一般的,平衡性矛盾的双方具有共存性、协调性、一体性和主次性。
其一、共存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发展与公平是共存的,以物质利益关系为纽带紧密连在一起,有发展必有公平问题,有公平必有发展问题,离开发展的公平与离开公平的发展都是不存在的。
其二、协调性。事实上,发展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是发展的保障,在运行中,发展与公平互相撑托,犹如人的两脚走路一样,互相协调,否则会跌倒,无论是平均主义,还是两极分化,都是发展与公平的极端不协调,必然造成这样那样的社会危机。
其三、一体性。发展与公平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整体的两个方面,犹如一枚硬币的两个面那样不可或缺,没有发展则贫穷落后,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公平则动乱不安,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既高效发展又平和安定,这是人民所希冀的,人民要过的好日子正是发展与公平融为一体的犹如“家和万事兴”的岁月。
其四、主次性。发展与公平的关系在各历史时期因条件变化还会出现不同状况,有主次之别,如现阶段,之所以“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就是因发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公平为次要方面而对发展产生作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与公平之间的这种辩证平衡机制正是社会主义治理观的客观依据。
发展是公平的原动力,公平是发展的结果
既然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于公平,发展是主要方面,那么,以发展促公平则势在必行,也就是说,用社会经济的发展来推进社会公平,是具有客观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的。
第一、以发展促公平是社会主义实践近百年来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是用极大代价换来的伟大真理,具有客观性,事实上是人民别无选择,因为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国家里搞社会主义治理,只能根据生产力状况和发展要求来确认现实的所有制形式,借以有效充实社会物质基础,以便改进社会公平关系。
第二、发展是公平的原动力,公平是发展的结果,据唯物史观原理,社会生产力发展了,则促使社会利益关系做出改进,社会公平就有提升的可能。
第三、这种可能要通过“促”的实践来实现,所谓“促”就是指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已经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基本制度的条件下,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贫困者脱贫脱困,富裕者越来越多,人们生活愈来愈好。当然,其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是保底不封顶,温饱、小康、富裕依次递进,十几亿人,人人都上,一个不落,这是保底。至于先富,只要有利于发展,则不封顶,但要防止两极分化,因它与平均主义一样既严重不公又阻碍发展,为人民所反对。事实表明,以发展促公平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势所迫而不得不为之,且行得通。
“富裕”实质上是发展,“共同”则意味着公平
既然以发展促公平势在必行,那么,共同富裕是不是其必然结果?是的。因“富裕”实质上是发展,“共同”则意味着公平,共同富裕是发展与公平矛盾的解决,而以发展促公平直至实现共同富裕无疑是社会主义治理规律。规律是事物所固有的内在联系,具有本质性、必然性和普遍性。
首先,本质性。以发展促公平直至实现共同富裕,体现的正是社会主义社会所具有的本质特征,资本主义社会不会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也不会有。
其次,必然性。客观上,社会生产力是活跃的,其发展不可阻,由此必然要求革新生产关系,势必促使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实践来改进社会公平关系,从而使不断增长的社会财富惠及人人,人人富裕程度愈高,社会差别问题愈小,共同富裕实现愈好,这就是说,不仅以发展促公平具有必然性,而且由此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也具有必然性。
再次,普遍性。以发展促公平直至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治理规律,虽在当今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实践中才被人们所认识到,但它客观上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已有百年历史了,说明至少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普遍存在、稳定地起作用,且有了教训和经验,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没有遵循这个规律则治理得不成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自觉遵循这个规律则治理得非常成功。
总之,以发展促公平是社会主义治理观的合理主张。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发展与公平的平衡性矛盾,发展是公平的基础和原动力,公平是发展的结果和稳定器,尤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公平的主要制约因素,只有搞好发展,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所以,以发展促公平势在必行,其结果必然是发展与公平矛盾的解决即实现共同富裕。简言之,以发展促公平直至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治理规律,对这一规律的正确反映正是社会主义治理观,简称为:以发展促公平的社会主义治理观。
(作者系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原标题为《以发展促公平的社会主义治理观》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