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评论大赛】抓逃犯“株连三代”,威慑还需考虑合法性
2018-06-12 09:00:00 来源:荆楚网

近日,一则落款为河南信阳罗山县打击胆怯民航旅客财物装箱行动办公室的告知书引发争议,告知书称:四名逃犯滞留海外,不配合调查,为倒逼其归案,向其家属发放告知书,若逃犯限期内不回国,将曝光其家属,拉入诚信系统,限制出行,株连三代人,并“将在其家门口,村口悬挂‘飞天大盗之家’的牌子”。9日下午,罗山县县委宣传部就此事致歉,称“在开展工作时,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方法过于简单的问题导致在发布告知书时出现了十分不妥的语言,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在此深表歉意!”目前涉事通告已被撤回,管理部门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做出深刻检查。

“株连九族”是封建社会的律令,清末后,现代法律意识引进,“株连”被人诟病和不接受,民国后即被废除。在当前讲求法治的中国社会里,这种律令完全不符合公正法治的精神。而现在一人犯法,“株连三代”竟成了地方执法部门的“公告”,一个该具有过硬的法律意识及执法能力的部门,竟然不知道“株连”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甚至是违法的?连普通民众都懂的道理,相关执法部门怎么会不懂?

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人人该遵守,作为办案机关更是不能逾越。如果本人没有犯错,怎么能因家属的违法而受到“株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那么,怎么能因为某人犯法而将其亲属曝光,并“将其拉入诚信系统”,限制出行”甚至是在村口悬挂“飞天大盗”的牌子,这是对无辜者人格尊严的极大羞辱,违反了无辜者人格尊严权及隐私权,是公然的违法行为。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法律的根本目的、最大的作用,在于保护任何一个没有违法犯罪的公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的新时代,罗山县执法部门发公告的的执法方式及其公告内容,有着明显的违法性,就算这种行为是为了倒逼逃犯归案,相关执法部门只是想通过此种方式对逃犯起到威慑作用,但是这样明显的违法行为实是不妥。

为抓逃犯而采用“株连三代”,不是工作方式欠妥的问题,而是违法行为,绝对不能以威慑逃犯,目的正确为由,来掩饰其违法的性质。就算此举是因为善意,但是威慑也需考虑合法性。

来源:荆楚网

作者:王慧娴

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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