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从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两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6月1日,人民网)
“文件就是这么规定的,没办法!”“我只管按文件办事,别的管不了。”在实际工作中,当有群众对某项规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时,常常能听到这些让人“无力反驳”的答复。
近年来,“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奇葩”证明、取消职工休假、禁止复婚摆酒席的“奇葩”规定、看似“又大又空”实则言之无物的“相关文件”等等屡见不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奇葩”文件导致的种种“尴尬”,一经曝光总会引起群众一片哗然。
诚然,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毋庸置疑;干部和群众在办事过程中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也无可厚非。但倘若文件规定的内容难以操作、不切实际,甚至各种“奇葩”,那么,即便文件辞藻华丽、红头和公章显眼,也只是“满纸荒唐言”,一味地遵照执行愈发显得极其“尴尬”。长此以往,不仅难以推进工作,还严重侵犯了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极大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各种“奇葩”文件之所以饱受诟病,一方面,是由于少数机关办事人员在“衙门作风”、官僚主义的驱使下,不担当、不作为,对待工作敷衍塞责、对待办事群众故意刁难。但是,另一方面,文件本身就存在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等问题,也不容忽视。不少工作人员迫于执行压力,只能在明知不合理的情况下,“不得已为之”。
笔者以为,文件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彰显制发机关的权威性,也不是为了让起草文件的工作人员“咬文嚼字”、堆砌辞藻,更不是为了让执行文件的干部以之为“圣旨”。说到底,它是为了切实推动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要避免“奇葩”文件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作为各种文件的“原产地”“生产者”,有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及参与其中的领导干部,必须“开好头”“定好调”。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防止乱发文件;要规范制发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可以说,这些要求,对遏止“奇葩”文件,从规定层面做到了“正本清源”。
为政之要,贵在落实。有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及参与其中的领导干部还需结合实际工作,从“头”着手,“实”处着力,尽早尽快让各项要求落地见效,让“奇葩”文件没有“市场”。
来源:荆楚网
作者:张小草